奋楫扬帆勇乘长风踏浪行
——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四位院长访谈
2024-06-03 09:26: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梦娇
 

  上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迅速发展,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法律适用国际化程度高的海事海商纠纷不断涌现。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行使我国海域司法管辖权,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1984年上海、天津、广州、青岛、大连、武汉等6个口岸城市设立海事专门法院。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维护海洋权益、开发和保护海洋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热点和焦点。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又先后设立了海口、厦门、宁波、北海、南京等5家海事法院,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1家海事法院。

  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海事司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全国首批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之际,本报邀请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汪彤、天津海事法院院长钱海玲、武汉海事法院院长贾石松、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周红岩与本报记者杨梦娇一起,以访谈的形式回顾我国海事法院的发展历程,交流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成效、海事法院专业人才的培养等内容,期待我国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促进海洋强国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① 迎着春风:海事审判从无到有、从有到优

  记者:航海运输是一种古老的贸易方式。最初,人们只能使用简单的木筏、皮艇等工具,在河流和近海地区航行。近代以来,随着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航运逐渐呈现出规模化和商业化的趋势。40年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全国首批6家海事法院成立。成立之初,咱们几家海事法院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

  汪彤:上海海事法院的第一个院址是上海市杨树浦路8号,也就是现在的北外滩,不过那时候黄浦江边可远远不是现在的繁华模样。一开始,我们的人员编制、经费等由上海港务局代管。当时法院办公楼就在上海港第三装卸作业区的候工楼,一楼专门用于法院办公,楼上就是装卸工人们的工班会议室和更衣室。办公时间,干警们经常能听到港口工人们作业的声音。尽管条件艰苦,但海事法官们的工作热情不减。1984年10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就发出了第一份扣押船舶命令。

  贾石松:我们武汉海事法院和上海的情况类似,最初院址就坐落在长江边上的汉口江滩上,干警们办公、生活都在一个地方。自1984年成立到1999年改制前,武汉海事法院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代管,改制后归湖北省委、省政府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管理,这也是我们几家首批成立的海事法院发展史上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节点。改制后,海事法院从此正式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为海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扫清了机制性障碍。

  钱海玲:在我看来,海事法院是因海而兴,其诞生与服务改革开放息息相关。在首批海事法院成立之初,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海事立法,法官仅依据当时的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审理案件。第一代“老海法人”充分运用审判智慧,勇于创新,克服种种困难,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典型案例,为海事司法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周红岩:这个问题我也想补充一下。尽管厦门海事法院不是首批成立的6家海事法院,但厦门作为我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天时、地利、人和的积淀、酝酿,推动厦门与海口两家海事法院于1990年3月挂牌成立。和其他兄弟海事法院一样,30多年来,厦门海事法院从租用简陋楼房办公到搬迁至具有现代风格的审判办公大楼,受理案件数从1990年成立之初的17件到近年来突破3100件……这些数据,正是我国海事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直接例证。

  ② 面朝江海:管辖范围千里万里

  记者:全国11家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覆盖了我国从南到北全部海域、港口,当然还包括长江这一内河的航运全流域。从大的方面划分,海事法院的案件类型主要可以分为民事类的海事侵权、海商纠纷、海事执行案件,海事行政案件以及海事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与普通法院受理的案件相比,有何特点?

  钱海玲: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主要受理海上及通海水域与船舶、运输、港口、船员有关的海商合同、海事侵权纠纷、海事行政案件等。与普通案件相比,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具有跨地域性、专业性和涉外性的鲜明特点。

  以天津海事法院为例,跨地域性体现在我院管辖范围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管辖的海岸线长640公里,管辖海域7000平方公里。鉴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往往“点多线长”,除了院本部相关审判庭依法履行海事审判职责外,我院还先后设立了秦皇岛审判庭、曹妃甸审判庭、巡回(黄骅)审判庭,形成覆盖津冀港口群的跨地域海事司法审判机制。专业性体现为我院对辖区内的涉海、涉船、涉港、涉水的海事海商案件行使专门管辖权。涉外性表现为我们每年审理的涉外国当事人案件约占20%,案件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约占80%。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是经常涉及适用外国法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记者:不同的海事法院因区位因素各异,既存在共性更具有特殊性。贾院长,武汉海事法院作为我国唯一一家以内河航运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海事法院,案件类型和工作开展有何独特之处?

  贾石松:作为全国首批设立、唯一管辖跨多省市流域的专门法院,自成立之初,武汉海事法院就将健全和完善长江海事法治建设作为自己的职责使命。1984年建院以来,我院管辖区域历经多次调整,现为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安徽省与江苏省交界处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涉及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湖南、陕西、江西、安徽等八省一市,与兄弟海事法院相比,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显著特点。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涉长江重大战略的实施,长江航运已经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连续多年成为全球内河运输最为繁忙、运量最大的“黄金水道”,全流域各省市内河航运货物量占全国内河航运总量的89%。

  虽然武汉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与其他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一致,但是,由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已然覆盖整个长江水系,加之长江水系所拥有的船舶数量占全国船舶拥有量的75%以上,因此,在受案数量、受案类型等方面较之其他海事法院有所不同。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将长江水系涉及水域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案件以及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武汉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后,武汉海事法院利用自身优势在有效为长江水系航运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在不断促进长江航运经济法治建设健全和完善,有效落实长江大保护,最终实现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整体战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在受理的案件具体类型上,我院与其他兄弟海事法院也呈现出一定差异。与海上航行不同,内河航运因航道狭窄,极易发生因船舶碰撞造成的人、财、物的损害纠纷;再者,很多人都知道运用“共同海损”来处理海上事故产生的财物损害,却鲜有人听过“浪损”事故(即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这也是由于内河航道狭窄导致船舶距离较近,通常表现为大船高速经过,余波将小船掀翻,对于这类案件,如何科学合理划定责任纠纷,也是我们经常面对的实践问题。

  ③ 服务大局:为发展海洋经济融通海上丝路提供司法保障

  记者: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就海洋权益维护和海洋经济发展,提升经略海洋能力作出重要指示。周院长,厦门海事法院所辖范围地理位置特殊,又处在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位置,是如何支撑和服务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经济发展的呢?

  周红岩:福建省是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区,而厦门又被福建省确定为海上丝绸之路中央法务区首个落地城市。因此,我院聚焦“涉外”“涉台”重点领域,精心谋划工作思路,不断推进工作创新,做强做优司法服务保障。

  在涉外领域上,以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为目标,在全国海事法院设立首个集中管辖涉外案件的机构——厦门涉外海事法庭,并于2023年挂牌设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海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系全国首个专门负责国际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相关工作的机构,致力于为域内外主体打造公正、高效、便捷、经济的一站式争议解决平台。

  在涉台领域上,根据199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我院管辖“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地区、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唯一明确管辖范围涵盖“台湾地区”的法院。建院以来,我院积极发挥独特的区位管辖优势与审判职能作用,探索创新涉台司法工作机制,以促进两岸融合为目标,首创台胞海事陪审员、调解员机制,发布全国首份涉台海事审判白皮书,等等。就在2023年,我院审结原告TAI SHING MARITIME CO.,S.A.与被告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系全国首例直接采信台湾地区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协助作出理算报告的案件,有力提升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司法认同。

  记者:我了解到,厦门海事法院正在进行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您能详细介绍下这项工作吗?

  周红岩:海事审判“三合一”主要是指由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海事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改革的重点在于尝试推动海事法院管辖领域从传统民事向行政和刑事方面拓展。2023年,我院开展了海事刑事审判试点工作。

  相较于民事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管辖更能彰显国家主权的行使。因此,通过探索海事刑事案件管辖及相关审判活动,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安全与秩序的维护,聚合海洋法治要素,宣示司法主权,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就目前来说,我院主要受理的是关于海上交通肇事、破坏海洋环境资源(非法采矿、非法捕捞)这两类与海事审判密切相关的刑事案件。

  在我看来,实行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一方面,能够有效避免同一海上事件涉及的三大诉讼由多家法院受理可能造成的案件事实认定、过错责任分配的差异冲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类案的集中研究和统一处理,尤其是对破坏海洋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便于案件统一管理和把握政策界限,进一步增强惩治海上犯罪、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职能。

  ④ 多元协作:共同守护蓝色家园

  记者: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上活动日益频繁的同时,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也与日俱增,对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海洋司法保护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发展海洋事业,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也十分关注、关心海洋污染问题,对此,海事法院有何作为呢?

  钱海玲:这个问题我深有体会。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基本上为陆地所环抱,是一个近于封闭的内海,仅东部渤海海峡与黄海相通,完成一次水体交换大约需要数十年的时间。而环渤海地区共有13座城市,港口、工业区也比较多,海洋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偶发的溢油事故给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加强渤海环境保护问题较为突出。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我院所做的主要工作有以下三点:

  一是坚持办案就是治理,以司法守护蓝色家园。2002年,一艘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在天津地区因碰撞发生溢油事故,天津市海洋局作为原告提起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我院经过审理后对相关海洋环境污染索赔予以坚定支持。2011年,广受关注的“康菲溢油”事故系列案,我院经过审理也对提起诉讼的渔民、养殖户、旅游经营者在事故中受到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强化了“谁污染,谁担责”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二是立足跨域管辖特点,搭建多元协作机制。为形成保护渤海环境的司法合力,2021年,天津海事法院牵头建立环渤海海事法院联席会议机制,与大连、青岛海事法院签署《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加强区域海事司法协作机制建设。

  三是加强法检联动,合力推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近年来我院与天津、河北的检察院就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围绕保障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等各环节有效衔接推进,并就进一步扩大法检机关在共建海洋生态修复基地、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等方面的配合协作作出安排。2022年,我院审理了一起唐山检察机关就沉船打捞提起的公益诉讼案,该轮自2016年沉没后一直因种种原因未打捞,存在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而且沉船位置临近海洋牧场,附近常有作业渔船经过,威胁船舶航行安全。我院审理后认为沉船长期未打捞,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给周边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和航行安全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和风险,依法判决船舶所有人打捞案涉沉船,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⑤ 走向世界:更多当事人选择中国海事法院解纷

  记者:现如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船东国。从港口货运量上看,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从内河货运量上看,我国内河货运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内河通航里程世界第一。如此发达的航运贸易,是否会带来更多的纠纷和案件呢?

  汪彤: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上海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经济贸易往来频繁,其中相当一部分交易要通过上海港的航运方式进行。4月15日,DNV和梅农经济(Menon Economics) 在新加坡航运周开幕首日共同发布了2024《世界领先海事之都》研究报告。报告显示,上海位列新加坡、鹿特丹和伦敦之后,排名全球第四。

  近年来,我们受理的案件涉外因素显著增强,争议纠纷类型也越加多样。随着航运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衍生出许多新业务领域和交易模式,越来越多的中外当事人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案件,我们受理的案件中就有不少涉及区块链提单、航运电商平台、海上风电项目等新业态的情况,这些案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涵盖世界上主要的海运和贸易国家。

  记者:汪院长,海事案件往往存在多个管辖连接点,当事人可任选一地法院管辖。您刚刚提到,如今不少中外当事人愿意主动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您认为原因是什么?

  汪彤:在我看来这是当事人对我院审判工作的肯定和认可,更是对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任。在航运贸易纠纷中,找船、找物往往是一项费时费力的重点工作。为解决这个难题,2023年,我院自主研发了航运链全要素智能分析系统,这个系统以船、港、货为基本要素,可以实时查看全球所有港口的船舶在锚、在港、在泊数量,分析船舶在港工作时间。另外,不同于陆地交通事故可以根据监控录像、路面痕迹等证据查找事实真相,海上船舶碰撞后往往难以还原事故现场,这时,航运链全要素智能分析系统就可以根据航海数据动画模拟、还原船舶碰撞情况,可以说,数字技术为海事审判插上了科技“翅膀”。

  除此之外,鉴于海事案件的涉外性,2020年,我院还研发庭审智能翻译系统,提供同步智能翻译辅助,提升涉外案件庭审效率;上线全国海事审判领域首个外国法查明平台,精准获取外国法查明路径。为了促进涉外海事审判的便利化,我院推广适用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机制,缩短主体身份公证认证时间;推出中英文版“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示范条款”,积极破解涉外审判送达难题;与船东互保协会合作,创新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便捷高效扣放船舶等。

  有了这些数字司法平台和创新机制的助力,海事法官能够“又好又快”地办理案件,我们也十分欢迎越来越多的中外当事人选择中国海事法院解决纠纷,进一步彰显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⑥“一讲四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海事法官

  记者:刚刚各位院长结合本院工作,为我们展示了海事法院、海事审判的方方面面。说到底,这些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人才和队伍。我听说,海事法院对干警的要求是成长为“讲政治、懂法律、懂外语、懂航海、懂贸易”的复合型人才,这个标准很高啊!

  贾石松:没错,“一讲四懂”正是我们对海事审判人才的最高期待。试想一下,如果一名海事法官对航运知识一知半解,当事人又怎么会相信他能依法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呢?成立40年来,我院培养了一大批既熟悉海事、海商法律知识,又熟知与船舶航运相关的各方面专业技能的全能型法官。随着长江沿岸不同经济形式对外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轮进江已成常态、对外贸易更加频繁,我院法官在有效解决法律冲突、航行规范冲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另外,派出法庭也是武汉海事法院的一大“特色”。目前,我院共有重庆、宜昌、芜湖三个派出法庭,法庭距离本院之遥远在全国海事法院中首屈一指,这就对我们的驻庭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一讲四懂”的标准之外,他们还必须平衡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尤其是在过去交通不够便利的时期,驻庭工作就意味着几个月才能回家一次。据统计,建院40年来,在审结的全部海事、海商案件中,73%是由派出法庭负责审理完成。多年来,我们选任前往驻庭的干警都将讲政治顾大局放在首位,在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这让我十分感动。

  记者:说到人才队伍这方面工作,汪院长,上海海事法院有什么向我们分享的经验吗?

  汪彤:在当前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不断提高海事审判的质量和国际影响力,需要培养一支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具有涉外海事审判能力的人才队伍。

  为此,我院强化院校合作,与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开展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培训,聚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共同开展教育培训、涉外法律问题研讨等特色合作项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院还有一支由35岁以下青年干警组成的翻译员队伍,负责翻译我院典型案例、编译外文著作,同时负责英文白皮书、官网、诉讼指南、外宾来访接待翻译等特别事项。同时,我们还开设了涉外海事审判系列对话微课堂,开展审判业务专家与青年干警面对面系列活动,选派青年干警参加国际国内研讨交流,推动国际化高素质海事司法人才培养。

  记者:刚刚两位院长分别从讲政治、懂外语的角度强调了“海法人才”的标准。作为法院干警,懂法律这一要求自不待言,那么,在强化审判人员懂航海、懂贸易方面,又有什么举措和尝试呢?

  周红岩:为建设政治坚定、作风素质硬、审判业务精、综合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复合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2016年,我院与集美大学签订《关于在“育德”轮共建法官研究实践基地的协议书》。“育德”轮是集培训、科研和运输三种功能于一体的大型航海实习船,设置实习驾驶室、航海研究室、轮机功能测试室、水手工艺操作室、航海研究室等教学科研场所。

  根据协议,我院每批次选派2到4名审判人员随船开展研究实践活动。海事法官在船上一方面学习航海知识,另一方面向船员、实习学生宣传普及海事法律,双方教学相长。迄今为止,我院先后共组织11批随船实践。包括院领导在内,共37名法官、法官助理、法警登轮,单次培训航程1400余海里,航行时间基本在一周左右,最长近14天。随船实践能够快速充实海事法官的航海知识,使其初步实现从航海航运的“门外汉”变成有初步航海实践经验的“明白人”,在提升审判人员的海事专业司法能力上取得了良好效果。

  访谈者说:

  奋楫扬帆四十年,勇乘长风踏浪行。海事法院因海而兴,向海图强。40年来,我国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海事法院审理了一大批高质量、富有影响力的海事海商案件,为国家改革开放、航运贸易、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海洋是国家的“蓝色”国土。四十年又是一个崭新的起点。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海事司法作为国家经略海洋的重要力量,我们期待、也更加相信全国海事法院在推动我国海洋强国战略上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