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06-01 15:20:41 | 来源:青海高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4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5月30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和妇联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一

付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运用“线上探望”方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付某、王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付某某由王某抚养,后付某某一直由王某抚养至今。现付某以付某某在王某处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等为由,起诉要求变更付某某由付某抚养。付某某已年满八周岁,人民法院征求付某某意见,其表示愿意随父亲付某共同生活。因付某与王某生活居住地相隔较远,双方对如何行使探望权争议较大。

为妥善化解矛盾,给付某某创造更加有利的学习、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多次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付某某由付某抚养,王某除见面探望外,每周可通过微信视频方式探望付某某一次。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探望权制度,有利于弥补婚姻解除给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学习便利为前提,探望方式包括接回同住、见面、互通书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因探望权受家庭亲情、生活条件、父母居住距离及考虑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便利等多种因素影响,探望权行使过程中往往也存在诸多困难。

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运用“线上探望”方式,将微信视频探望与现场探望同时写进调解书,不仅为远距离探望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而且兼顾了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权益保障,以司法智慧促进探望权纠纷难题的破解,有效促进监护人共同抚养的意识,在情理法中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弘扬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二

桑某与三某抚养费纠纷案

——按时支付抚养费后,子女生病期间产生的费用认定

【基本案情】

三某在离婚后一直按月足额支付桑某的抚养费。2022年4月18日,桑某患病住院,后病情恶化,在医院重症医学科抢救治疗后康复。医保报销后桑某个人需支付医疗费等费用5万余元。桑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父亲三某承担住院期间产生的一半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决三某一次性向桑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餐费共计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抚养孩子是父母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父母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教育、保护、抚养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本案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突发重病,属于父母离婚时无法预见的情形,子女可以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固定支付抚养费的基础上,再支付相应费用。

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父母持续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督促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尽心尽力履行抚养责任,有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包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面对家暴,敢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包某诉被申请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前,许某多次殴打包某。起诉后,包某与许某开始分居。后许某多次以商量离婚事宜及照顾孩子为由将包某叫回家中殴打,且多次在家中殴打年仅十五岁的婚生子许某某,威胁、警告包某,电话中多次辱骂包某,已经严重影响到包某及孩子许某某的正常生活。包某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证据及调查情况可以证实,许某对包某及许某某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裁定禁止许某对包某及婚生子许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许某对其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包某代其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充分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依法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家庭暴力的坚定决心,助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四

马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马某等人为获取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不法分子,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造成多名被害人的钱款被不法分子诈骗的严重后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马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家属代为退还赃款等情节,考虑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容易被社会不良行为或现象带偏,庭审中表达出想继续求学的愿望等因素,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不少未成年人为了蝇头小利,有偿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沦为不法分子犯罪的“工具人”和帮凶,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有一定独立思考的能力,但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只要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引导,完全可以“迷途知返”,成为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

人民法院坚持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等权利,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彰显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温度和态度。本案也警示我们,要更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杜绝“不劳而获”等不良思想,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