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收割机不足误农时 法院判决:赔偿违约金
2024-05-30 08:40: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风吹麦浪黄,开镰收割忙。作为小麦第一大省,“中原粮仓”河南又进入一年麦收时刻,一台台大型联合收割机在麦田里驰骋,金黄的麦粒如“银河泻地”般落入车斗,运入粮仓,事关粮食大事,丝毫耽误不得。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违约误农时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某农业公司与胡某某签订小麦收割协议,约定胡某某准备10台以上收割机,收割小麦5520亩,每亩35元,自收割之日起3至6天内收割完成,如因收割车辆不足影响收割进度,需支付合同款30%的违约金。2023年6月1日至6月3日胡某某陆续进场8台收割机,收割1130亩小麦,6月4日因大雨天气未正常收割。后某农业公司诉至社旗法院要求胡某某赔偿违约金及其损失。

  社旗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胡某某提供的收割机数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10台,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某农业公司合同款30%的违约金。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夏粮抢收事关粮食稳定安全供给和粮食市场平稳运行,在粮食抢收抢种的关键窗口期,务必争分夺秒。本案中,胡某某到达约定的收割时间后不能依约提供足够数量的收割机,又逢大雨,致使原告遭受损失,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以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农机工作人员在麦收时节要依约有序进行农机调度,迅速开展收割作业,不误农时,高质高效完成小麦抢收任务。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