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引发公众热议。有业内人士指出,该通知的亮点在于强调过程管理,引入信用机制和评价机制,鼓励和激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带薪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早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就确立了带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落地难的困境。
带薪年休假为什么难以落实?从企业角度来说,本质上是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尤其是制造业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工作强度较大,工作时间较长,职工休假不免导致部分岗位人手空缺、用工成本提高,所以有些用人单位缺乏统筹安排职工休假的意愿。从劳动者角度来说,有些劳动者相对于休息更看重收入,也害怕要求休假会影响岗位稳定、晋升机会,在职时往往不敢或不愿申请年休假,还有些劳动者甚至不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
从监管角度来说,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带薪休假有规定,但缺乏强制性的安排。比如劳动法对这项休假权利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具有执行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作出的有关规定,在制度保障、监管问责方面也缺乏相应执法,导致企业不落实带薪休假并不会面临严重法律后果。只有规定没有处罚或违法成本不高,带薪休假制度再好,也只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节假日制度,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这一制度还被连续多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而在国家和地方出台的促消费相关文件中,也多次提及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使其在满足国人休闲需求、改变集中出游方式和拉动旅游经济方面发挥作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完善企业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情形作出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强制执行带薪年休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完善法律法规,使带薪年休假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让相应执行与违法成本清晰可见;其二,指导企业搞好统筹,按照员工职责范围、生产淡旺季,科学制定休假计划,避免因职工休假给企业带来压力;其三,适度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如对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减少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将落实带薪休假情况作为企业奖惩、信用、等级评定等重要依据。
同时,监管部门需要主动出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查,依法及时惩处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还应加强法规政策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推动形成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社会共识。如此,方能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