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张某军、林某江等24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各处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及暂扣的赃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军、林某江(外号“猪头皮”)、和范某堤(外号“部长”,逮捕在逃)、吴某彬(外号“阿斌”,逮捕在逃),纠集被告人吴某平、肖某国(外号“眼镜”,未到案)、“老曾”(未到案)等人,在缅甸勐波成立公司,以高薪引诱中国居民加入该公司,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后被告人杨某、邓某萍(逮捕在逃)等人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波加入公司。至2019年12月左右,该公司逐渐发展成为以范某堤为首要分子,张某军、林某江、吴某彬、岩某香、杨某、邓某萍为重要成员,吴某平、刘某球、李某斌、欧阳某某、谭某甲、易某君、谭某根、罗某、陈某根、谭某华、卢某明、彭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谭某乙、李某根、谭某辉、高某(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有范某堤、张某军、林某江、吴某彬四个股东,内设多个诈骗小组实施诈骗活动。在分工方面,范某堤负责犯罪集团的财务、人员管理、偷渡进出境事宜,购买诈骗使用的手机、电话卡、银行卡等;张某军负责和当地武装与管委会协调关系、租赁厂房、后勤管理等;吴某彬负责管理诈骗业务,对组长及组员的诈骗业务进行培训,处理好诈骗业务上出现的所有问题;林某江负责诈骗使用的网站等后台技术维护和平台运行管理,对诈骗资金进行后台操控及转移。
犯罪集团内设有多个诈骗组,由组长管理组员完成诈骗业绩。现已查明的组长有被告人杨某、岩某香、邓某萍、陆某洪(未到案)四个组长。
该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统一给组员配备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由组员伪装成形象良好的单身成功男士,通过某某佳缘、某合等婚恋交友软件,猎寻国内女性,以交朋友、谈恋爱为名逐步取得被害女性的信任,之后引导被害女性向集团控制的“澳门某某娱人”“某某金融”等虚假博彩、投资平台进行充值,待被害女性想从平台提现时即与之切断联系,完成诈骗,俗称“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已查明,该犯罪集团成员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84.97万元。
此外,该犯罪集团成员为招募国内人员到缅甸实施诈骗活动,还多次介绍并组织人员偷越国境,并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军违法所得四十余万元;林某江违法所得约十六余万元;岩某香违法所得二万元;吴某平违法所得四十余万元。杨某已经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案发后,欧阳某某、谭某甲、黄某乙、刘某球、谭某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谭某辉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彭某某被骗案)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军、林某江、杨某、吴某平、刘某球、李某斌、欧阳某某、谭某甲、易某君、谭某根、罗某、李某根、陈某根、谭某华、卢某明、彭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谭某乙、谭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张某军、林某江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杨某等19名被告人均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岩某香明知是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仍提供帮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岩某香、杨某组织多人或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张某军、林某江、杨某、吴某平、刘某球、李某斌、欧阳某某、谭某甲、易某君、谭某根、罗某、杨某平、张某、谭某辉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根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军、林某江、杨某、吴某平、刘某球、李某斌、欧阳某某、谭某甲、易某君、谭某根、罗某、李某根、谭某辉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案件被告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军、林某江均系犯罪集团的组织、策划者,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在该组织担任组长并招募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有累犯、前科或自首、具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均应依法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追缴。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