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之上》照进现实
2024-05-17 09:07: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方娉
 

图为《江河之上》剧照。 资料图片

  最近,中国首部环保司法题材大剧《江河之上》成为法院人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该剧立足现实,讲述了环境司法改革之路上发生的一系列存在千丝万缕联系的案件故事,通过编剧的精心编排、实力派演员的精彩演绎,展现了法院人的工作日常与喜怒哀乐。

  剧中令我印象最深的是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七旬老农黄卫龙在禁渔期使用地笼网捕鱼,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水产资源,加强普法宣传,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环保庭选择在案发当地巡回审判,公开审理该案。

  庭审中,当公诉人提出罪名和量刑建议时,黄卫龙难以相信自己只捕了九斤鱼,却要承担如此严重的后果。旁听群众也议论纷纷,十分意外仅仅是捕捞了九斤鱼就构成犯罪。考虑到黄卫龙年事已高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赔偿生态修复金和评估费用1500元,同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家住江边,捕捞几条鱼似是寻常之事,后果何以如此严重?而且草鱼、鲫鱼的数量已经变多了,为何还要禁止捕捞?这令剧中的当事人以及旁听群众感到困惑。

  闭庭前审判长的一段话给出了答案:禁止捕捞草鱼、鲫鱼是为江豚、中华鲟这些濒危物种提供充足的食物,改善它们的生存环境。

  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保护水产资源,我国通过立法,从时间、地点、工具、方法等方面对水产品的捕捞作出具体规定。在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过程中,除了根据数量、金额定罪外,还要考虑“四个禁”,即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及禁渔方式。黄卫龙的行为,属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鱼,即使渔获数量少,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剧对这一案件的呈现,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教育效果,警示观众勿以恶小而为之,非法捕捞会面临不利后果。

  此外,水产资源对于生态系统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现实中,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水产资源保护工作。

  首先,完善法庭建设。如为护航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浙江省首家以人民法庭建制的环境资源法庭——淳安县人民法院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于2020年12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这为整合人员力量,提高审判的专业性,提供了有力支持。

  其次,加强府院联动。环境资源案件复杂多变,因此需要加强法院与渔业、林业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联动力量。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积极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联动,持续加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此外,还联合公安、检察等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处罚与民事公益保护双重工作。

  再次,做实普法宣传。在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特点,借助公众开放日、巡回审理、共享法庭等线上、线下方式,进行“以案普法”“以案说法”,教育警示群众知法、守法。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保护水产资源、保护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法院的力量,让我们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作者单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