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之上》中的法与情
2024-04-19 15:47: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婷婷
 

  大学生袁笑笑在动物保护群里发现有人买卖金雕,出于善意帮忙联系了买卖双方,过程中并未牟利。因买家反悔,再次运输可能导致金雕死亡,袁笑笑于是买下金雕并饲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是我国首部环境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中的精彩情节之一。金雕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法律绝对禁止对其进行非法买卖;但公众认为袁笑笑是出于善意而对金雕进行救助,对她报以极大的同情……这场法与情的交锋一经播出便引发了热议。

  袁笑笑出于善意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类似问题困扰了不少的观众,也困扰过曾经的我。

  初到法院工作之时,我和剧中的法官罗远一样,对这类案件感到困惑:一些人是出于对动物的爱护而购买、饲养野生动物;更多的人则是因为无知而猎捕或食用野生动物。对他们而言,现有的惩罚是否过于无情?

  我曾遇到过一起案件,被告人是一位农村留守老人,因猎捕“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麻雀,而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在庭审中,老人不解地问道:“我不知道什么是‘三有动物’,我只是抓几只麻雀给孙女打打牙祭。我们小时候都抓过、都吃过,现在怎么不行了呢?”

  那一段时间,老人的问题总是浮现在我的脑海里。后来,我到吉林双辽白鹤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研,看着翩跹起舞的白鹤,巡回法庭的干警无不感慨:湿地、芦苇、野鸭、白鹤,这里的一草一木都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那一刻,动植物在维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突然鲜活起来。我意识到,无知或者所谓的“爱”和“善意”并不意味着可以逾越法律的红线,所谓的“善良”可能导致难以想象的危害。

  正如剧中动物专家所言,每一种生物在食物链中都有自己的使命,一旦消失,将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甚至造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失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环境法作为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应当为我们每个人所遵守。

  因此,袁笑笑的行为虽出于“善意”,但实质仍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环境法律法规的践踏。剧中法官的判决看似是“法不容情”的冰冷,实质是公正地保护所有生命。他们用判决坚守法律的底线,维护法律的权威,让公众保持理性,关注因买卖、圈养金雕等保护动物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风险,从而发挥司法的教育、警示作用。

  司法要以坚守法律底线为前提,以法律思维、法律逻辑、法律事实、法律规则为基本,同时也要结合具体情况,兼顾情理,促进“天理、国法、人情”的平衡。只有通过司法技艺促进法律与情理的融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每一起复杂个案的公平,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具体到环境司法,就是要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融合法律与情理,寻找做实最佳生态效果的方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剧中另一起案件就生动诠释了环境审判对法律与情理的兼顾,彰显了环境司法的温度。村民胡勇在村主任的指使、蒙骗下无证砍伐200余棵树木,构成盗伐林木罪。因胡勇家庭贫困、孩子患病无其他人照管,合议庭以“缓刑+劳务代偿”的方式化解了两难困局,挽救了一个家庭。

  实践中,我也参与审理过类似案件,被告人预缴了部分生态功能修复费用后,无力支付剩下的费用。于是,在调查被告人经济条件的基础上,适用了“费用赔偿+劳务代偿”的方式,让被告人通过劳务方式抵偿相关费用,走通了“打击犯罪+生态守护+法治教育”的法律与情理相融合之路,避免了简单的、一判了之的机械司法,既实现了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做实了对环境的修复。

  《江河之上》对法与情的讲述,向我们展示了法官对法律的坚守与司法的温度,相信在《江河之上》以外,环境审判能以更生动的司法实践为我们讲好更多环境司法故事。

  (作者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