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个三”做实“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
2024-05-16 08:49: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熊建华
 

  如何将诉源治理工作落实到基层?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就是一个重要途径和平台。当前,实现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早已不能靠人民法庭唱“独角戏”,而是要通过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推动地方党委政府统筹汇聚各方解纷力量,将纠纷解决体系中诉讼外解决的场域加以扩大,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优先,法庭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分层递进过滤体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具体来说,要做到“四个三”。

  一、建好三个阵地,实现“三级三轮”梯次调解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要牢牢抓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这一根本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构建三级矛盾过滤网。一是夯实源头化解基点,搭建村(社区)级矛盾调解平台。人民法庭要因地制宜在辖区内解纷基础较好的村(社区)综治中心设立调解指导中心,配备远程视频调解指导终端,充分发挥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第一时间处理村(社区)内矛盾纠纷,以点带面、以面带片,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二是做实镇级综治中心,搭建镇级矛盾纠纷调解平台。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依托镇综治中心,整合综治、法庭、公安、司法等力量,全力打造一平台接收、多元化调处、全链条解决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平台,快速解决镇内矛盾纠纷。三是发挥法庭前端作用,搭建诉前矛盾纠纷调解平台。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庭工作室、人民调解员常驻法庭,联合法庭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妥善解决跨镇的诉前矛盾纠纷。

  二、充实三方力量,打造“内外联动”多元解纷体系

  “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根本内涵,在于发动和依靠群众,汇聚各方解纷力量,推动形成“共治”合力。一是提升村级预防化解能力。人民法庭协助辖区健全村(社区)基层调解组织架构,整合网格员、法律顾问、综治辅警、老党员等人员力量,加入“调解能人库”,筑牢“第一道防线”。二是打造镇级专业调解团队。要推动各镇在镇综治中心依法成立人民调解组织,从退休政法干警、各类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专业人士中选聘人民调解员,注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账号,组建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法庭服务重心下沉村镇。人民法庭要做实指导调解职能,法官入驻镇综治中心,下沉包联村(社区)网格片区,利用法官专业优势和调解员的亲民优势,实现诉讼与非诉、诉讼与调解有效衔接。要与辖区司法所联动,定期就重点法律问题、人民调解协议制作过程中主体内容和具体格式以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操作和应用等对人民调解员开展辅导培训。

  三、建立三项机制,走活多元解纷“一盘棋”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制度保障确保持之以恒、长效常态。一是建立纠纷隐患定期摸排机制。村(社区)综治中心每月对辖区矛盾纠纷风险隐患进行一次“拉网式”摸排,建立纠纷隐患排查清单,力争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步;镇综治中心对村(社区)隐患排查化解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召开镇综治例会,法庭列席参加,对村级组织调解效果不佳的纠纷进行联合会诊,避免矛盾激化上行或成诉。二是建立矛盾纠纷双向移交机制。人民法庭定期对辖区高发多发案件深层次原因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工作意见。对来法庭立案的矛盾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根据属地原则委派至镇综治中心进行化解。镇综治中心定期向人民法庭通报矛盾纠纷情况,对镇级调解组织无法化解的纠纷,邀请法官协助开展面对面、手把手、点对点指导解纷,实现矛盾纠纷“双向移交、双向互通”,避免纠纷成讼。三是建立“无讼村居”创建机制。基层法院要联合地方党委政府大力开展“无讼村居”创建,将村(社区)万人成讼率、诉前调解分流率、诉前调解成功率作为“无讼村居”创建及基层社会治理成效的重要检验标准,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人民法庭要参与指导村(社区)制定村规民约,将非诉解纷指引纳入其中,并依法保障其约束力,努力实现诉讼案件负增长、慢增长的态势。

  四、强化三项保障,夯实“共创共建”根基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要坚持党委政府统筹,成立镇诉源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高效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要积极向地方党委争取法庭庭长挂任驻地乡镇党委委员,便于开展创建工作。二是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法院要加大对基层人民法庭的人财物倾斜力度,镇党委政府要强化对各基层调解组织的运行保障,根据矛盾纠纷调处的难易程度,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成功调解的每起案件分别给予奖补。三是加强考核监督保障。要加强目标绩效管理,将诉源治理、“无讼村居”创建工作纳入村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重视不够、化解不力的,扣减平安建设相应分值。

  (作者系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