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感悟:坚守“三心”,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2024-05-11 08:25: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新伶
 

  近日,我承办的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了。这起案件的撤诉,让我感触颇多。

  来自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的原告闫某,今年35岁,两年前,经网上广告介绍添加了天津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的微信,在业务员的推荐下,闫某交纳服务费、办理上岗证费用等共计9500元用于办理EPC证书兼职业务,以期对接大型企业进行签约从而获取相关兼职费。费用交纳后,闫某迟迟没有得到兼职的消息,并且发现业务员所说为其办理的“上岗证”并没有实际作用,于是向业务员刘某申请退款,但刘某始终没有给闫某明确答复,最后闫某甚至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3年1月,天津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销,原告闫某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伟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刘某伟作为被告起诉至隆化县人民法院。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作为承办法官,看到诉状的第一时间,我的感觉是原告大概率是遇到了骗子。当系统推送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均失败时,我心想,完了,原告的钱八成是“交学费,长见识”了。当我向刘某伟户籍所在地的村书记打听刘某伟,村书记称刘某伟常年不在家乡居住,也没听说过他去天津开过公司,村里人都认为他是一个好孩子时,我心想,原告大概是找错了人,要找回钱怕是难了。

  于是,我开始给原告做工作,一方面,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告刘某伟就是他想要找到的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伟,在他的证据里没有任何业务员刘某或法定代表人刘某伟的个人信息,无法确定二者是同名还是同一人。另一方面,即便二者是同一人,案涉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在依法完成注销手续后,其法人资格就已经不存在了,包括其中的法定代表人在内的经营管理权力也不能再行延续。依照原告现有证据,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可是原告不愿意放弃,他表示,自己已经因为这件事反反复复的找了两年了,既委托了律师,又找了很多其他人,搜集了自己能找到的所有证据,他也知道有很大可能会败诉,但是自己不甘心,哪怕是拿不回来钱,也要一份法院的裁判文书。

  得知了原告的心意,我再次来到了刘某伟的户籍地,恰逢五一假期,这一次正好赶上刘某伟的父亲在家,于是我得到了刘某伟的联系方式,即便如此,我内心依然觉得并不乐观。但没想到的是,我顺利的与他取得了联系,在我向他转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他很痛快的承认了自己确实是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并且愿意在核实原告所诉事实后,为原告退还费用。

  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原本还在发愁这个案子怎么继续审理的我,内心的喜悦在随即收到原告微信发送给我的撤诉申请后,再也抑制不住。随后,我又陷入了深深的反思,反思自己不应该先入为主的轻易作出判断,险些让自己的当事人失去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从今以后我会更加谨慎、客观,守住公心,立足法治思维,摒弃先入为主;守住诚心,立足脚踏实地,不畏道阻且长;守住耐心,立足为民司法,克服急躁情绪,努力去做一名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好法官。加油吧,年轻的法官!

  作者单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