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立法文化是红色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宪法法制建设的实践与经验正是红色立法文化的重要内容。回顾这一时期宪法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重述立法成就、总结立法经验,对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新时代的重大法治命题,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持续受到高度关注和强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应当以宪法为核心,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领导立法活动中虽未明确提出“以宪法为核心”的观点,但高度重视宪法法制建设,奠定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红色立法文化是红色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宪法法制建设的实践与经验正是红色立法文化的重要内容。回顾这一时期宪法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重述立法成就、总结立法经验,对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宪法法制建设历史进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法制建设经历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萌芽、土地革命时期的形成、抗日战争时期的发展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完善四个阶段。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虽未建立革命根据地政权,也未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文件,但在领导工农运动过程中制定了一些具有宪法意义的政策、宣言、法令等。比如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建立民主主义联合战线的宪法主张,并要求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此后,党在领导省港罢工运动、农民运动及上海工人武装起义过程中也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宪法意义的组织规则和条例。
土地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开辟革命根据地,执掌局部政权,从而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法制建设。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它在中央层面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宪法规范,使民主革命进入了红区、白区两种政权和两种宪法对立的阶段。
抗日战争时期,党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并于1939年1月由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分民族、民权、民生三部分对陕甘宁边区的核心任务和工作作出了规定。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进一步规定了抗日人民的基本权利及政权组织的“三三制”原则,要求“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体现了这一时期宪法的民主性。
解放战争时期,宪法法制进一步发展,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于1946年4月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总结了民主革命尤其是抗战时期民主政治的经验,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对边区各项工作作出了规定,奠定了新民主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1946年10月,由谢觉哉等组成的宪法起草组以此为原则起草了《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但因内战爆发,该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
宪法法制建设突出成就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法制建设有力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并在诸多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比如制定了第一部劳动人民的宪法、通过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创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开启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等。
制定了第一部劳动人民的宪法。土地革命时期,由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宪法。它不仅参考了苏联宪法的经验,更总结了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治的实践,将党成立以来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探索历程,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构成了人民宪法的雏形,也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宪法的制定积累了经验,特别是其人权保障精神构成了新中国人权入宪的历史渊源。
通过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法制十分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明确提出:“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市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绝对自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对选举权、工人权利,农民权利、妇女权利、受教育权等作出了规定。《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及《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亦均有一半条款涉及人民基本权利。抗日战争胜利后,党更加重视通过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设专章规定人民权利,包括“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等。
创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在领导工农运动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宪法意义的组织规则和条例,创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比如省港大罢工期间,党领导罢工工人制定了《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组织法》及《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会议规则》等,对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性质、组成、组织机构及主要职权等作出了详细规定。1927年,党在领导江西农民运动和上海工人武装起义过程中分别制定了《江西省第一次全省农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江西省第一次全省农民代表大会会议规则》及《上海特别市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法》等。这些法制建设的实践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对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开启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通过宪法法制建设开启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体现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比如民主选举方面,土地革命时期,党即领导人民在苏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民主选举运动,制定了《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等法律法规,积累了较为成熟的民主选举经验。陕甘宁边区时期,党还领导人民先后开展了三次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并开创了“豆选法”等选举方式。再如民主协商方面,抗日战争时期,推行政权组织的“三三制”原则,提高党外人士的民主参与,使其能真正参与边区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宪法法制建设经验启示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法制建设呈现出党的领导、人民性、民主性、核心性等特征,其立法经验为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诸多借鉴与启示。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是我国立法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实现党对国家政权领导的基本形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法制建设就十分重视党的领导。比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依据《中央给苏区中央局第七号电——关于宪法原则要点》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当前,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继续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先进经验,进一步规范党领导立法的体制机制,以便在党领导立法过程中落实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注重通过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使宪法法制建设呈现出鲜明的人民性。一方面宪法的立法目的是为维护人民民主政权,比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条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另一方面宪法的各项规定强调保障人民权利。无论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还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均有大量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款。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更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初心,充分认识到“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
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理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虽未明确提出“以宪法为核心”的观点,但也高度重视宪法的功能与作用,体现了宪法的核心地位。首先,从宪法的制定看,党始终高度重视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在各历史时期总是最先制定。其次,从宪法的内容看,宪法所规定的是革命根据地建设中最核心和重要的事项,其他各部门立法是宪法规定和要求的具体化。最后,从宪法的原则看,其他各部门立法必须以宪法的原则为根据,统一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下。当前强调“以宪法为核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质特征的深刻认识和精确把握,也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宪法核心地位”理念的传承与发扬。
坚持立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法制建设经历了从简单移植到自主创新的演变,体现了党在领导立法过程中坚持将立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念。比如土地革命时期,由于缺乏立法经验及受苏联影响较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存在一些不符合中国实际的规定,如“一切剥削者均无权参与政权的政策”等。针对这些规定,党立足中国国情和革命斗争实际,及时加以修正,从而使宪法更能保障革命事业发展。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应继续坚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立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立法经验,根据新时代的时势变化对既有法律进行修改,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项目编号: 22ZDA07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