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也有“身份证”
武汉东湖开发区法院采用“双重混淆标准”保护“樟树港辣椒”商标
2024-05-08 14:57: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蕾 王博 张倩
 

  产自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的樟树港辣椒,因松软香辣、皮薄肉厚、椒香浓郁的品质受到众多食客的追捧,更因卖出328元1斤而轰动全国。樟树港辣椒也成为樟树镇独有的地理标志,被冠以“辣椒小镇”的美誉。然而,随着消费者的日益追捧,许多普通辣椒假冒樟树港辣椒“身份证”的现象也随之而起,给该地理标志农产品造成困扰。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用“双重混淆标准”,审理了一起某辣椒产业协会诉武汉某蔬菜经营部侵犯“樟树港辣椒”商标权案,将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为完善“土特产”商标保护、助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提供了审判参考。

  为促进樟树港辣椒的增值和品牌效应,原告某辣椒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成为了“樟树港辣椒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的辣椒(植物)。

  2023年3月,某辣椒产业协会发现武汉某蔬菜经营部于樟树港辣椒的休市期内,以普通辣椒假冒樟树港辣椒进行销售,侵害其对“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东湖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东湖开发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武汉某蔬菜经营部辩称店铺售卖的辣椒不是樟树港辣椒,对于樟树港辣椒是否处于休市期也不知情,同时列举数家其他网络平台以樟树港辣椒命名进行销售的行为。

  后经法官向被告武汉某蔬菜经营部阐明此类销售行为造成了消费者对产品的“地域混淆”及“品质混淆”,侵害了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和消费者的合理期待,被告遂认可了自身侵权行为。但由于该款辣椒的实际销售额与原告某辣椒产业协会主张的经济赔偿损失相差过大,被告表示难以接受。

  法院认为,判断被告侵权对原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以侵权行为获得利益为切入点,遂要求武汉某蔬菜经营部提供一年来在某网络平台上的年营业额及销售单量记录。记录显示该辣椒在某网络平台上的年销售单量只有130余单,平均每月只有十几单甚至为零。基于此,法院认为,被告虽有侵权行为,但其因侵权所获利益以及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害后果均有限。经调解人员与原告多轮沟通,本案最终以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及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大力推进,与之相应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问题随之大量浮现。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标准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混乱的认定标准。东湖开发区法院采用“双重混淆标准”,依据武汉某蔬菜经营部侵权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并具有特定品质进行裁判,使得地理标志侵权判断更具逻辑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