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当坚持系统观念,与时俱进地更新司法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持产业发展与技术规制的动态平衡,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裁判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些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经济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而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与创新直接相关、关系最为紧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以法治之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特别是,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出现,互联网技术得以全场景渗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为活跃的力量之一。新征程上,如何精准把握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下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形成、发生的规律性特点与发展趋势,全面、准确、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深化网络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切实找准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产业融合不断加快,不仅深刻改变了人类生产、生活方式,而且拓展了社会治理的时间、空间、质量和效率维度,也对司法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来看,网络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发、频发之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审判重点难点,折射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亟待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数字版权价值迭代增长,文创产业化传播链条延伸出现网络著作权等交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众所周知,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市场细分领域的边界,版权模式跨界融合正逐渐成为一种新形态。诸如音乐、直播、电影等不同产业链条、品类赛道之间交叉出现涉著作权侵权等纠纷争议,如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结了多起涉音乐诉网络直播、游戏诉电影、小说诉有声读物等跨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同时,短视频模板、特效道具、5G云游戏、人工智能生成物等不断涌现,对于这些新型知产客体,其是否具备可版权性、具体权属界定等问题往往成为审判难点。
二是数字产业转型发展,新业态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平台生态系统不同主体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随着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数字化新模式接连涌现,市场主体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前瞻布局产业不断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伴随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呈现数量大、技术含量高、影响范围广等特性。如平台经营者通过破坏平台算法规则、不合理地借用平台竞争优势谋取利益引发的纠纷,长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同时,平台相关数字作品或数据产品形成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因素材、语料来源引发的算法歧视、偏见等问题也进一步凸显,这些都需要司法在全面考量政治、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等因素基础上作出利益平衡。
三是数字技术深度变革,技术应用引发的数字治理困境亟待通过司法路径予以破解。数字化变革浪潮下,利用新技术的违法形式层出不穷,新技术应用中的法律问题日益显现。具体到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大量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涌入法院。如利用技术软件“刷粉刷量”、恶意“撞库”攻击、破解技术措施、抓取他人数据资源等,其竞争性利益的可保护性和行为可责性等往往成为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在裁判思维方法上,如何妥善处理好鼓励技术创新与规范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互联网司法考量的重点。
面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当坚持系统观念,与时俱进地更新司法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持产业发展与技术规制的动态平衡,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裁判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功能。
一要持续加大新技术应用成果保护力度,努力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蓄势赋能。5G通信、人工智能、算法等高新技术领域逐渐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赛道,而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离不开法治对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支撑。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引领创新,精准把握产业发展与技术规制的利益平衡点,在司法裁判中寻求权利保护范围与创新程度、创造性贡献的适应度,包容审慎地推进数字技术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虚拟数字人案”对虚拟数字人本体、“中之人”、经营者等多方主体著作权或邻接权进行界定,厘清虚拟数字人表演者权归属,积极回应了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保护新需求。
二要积极探索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治理标准,激发数字经济市场活力。数据依托其乘数效应,已成为变革传统生产方式、迸发新质生产力动能的新型生产要素和未来商业竞争的核心动力。当前数据权益保护尚没有形成一套成熟定型的价值判断、权益保护与治理规则和标准。因此,要聚焦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重点领域,及时填补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空白,合理划定权益保护与流转利用的价值边界,完善涵盖数据产权属性、形态、权属、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规则治理体系。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全国首例“大数据权属案”中,首次确认数据产品开发者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在“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案”中明确企业使用公开公共数据应遵循来源合法原则、注重信息时效原则、保障信息质量原则、敏感信息校验原则,以防止不当使用给数据主体带来损害。这些实践探索为促进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实现、增强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三要努力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体系,优化数字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需要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与市场环境。面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行为,要以严格司法树立鲜明导向,依法惩治“刷单”“炒信”等互联网黑灰产业,精准治理网络账号租赁、交易产业链灰色地带,有效规制垃圾短信骚扰、引流等网络乱象,系统性地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手机应用流量劫持案”适用了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三元叠加”衡量模式,确立流量劫持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互联网专条的审查标准,为类案治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四要合理界定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边界,引导平台经济向更加开放、创新、赋能方向转型发展。随着平台在网络空间中作用逐渐显现,平台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司法要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平台合理审慎开展自治,加强合法性审查,鼓励和引导平台算法等科技应用向上向善,促进网络平台高质量、规范化、可持续健康发展。在治理导向上,要对技术的客观性和技术设计者的目的性进行清晰地界分,全面考量平台在网络作品信息传播等行为中的商业价值追求、是否造成侵权范围扩大、注意义务与收益匹配度有无失衡等因素,完善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平衡权利人、用户、平台的多方主体权益。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微信小程序案”中明确小程序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在“QQ自动抢红包案”中对引导社会公众利用不诚信的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这些实践探索为深入推进平台生态治理、规范前沿技术使用,护航平台经济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判例。
五要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健全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全链条、全要素保护工作新格局、新机制、新体系。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新颖性、法律关系复杂性等特点,强化系统思维和效果导向,全链条贯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面向网络作品热度和影响力时效性的快保护需求,强化及时性、稳妥性,及时采取行为禁令等措施,有效遏制侵权,让创新经济引擎更强劲、保护更及时。立足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呈现链条式、产业化等特点,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发挥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功效,加大对恶意侵权等行为的惩治力度,树牢严保护的鲜明导向。立足网络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批量化、结构化等特点,聚焦“府院协同共治”“强化平台自治”“延伸司法职能”等供给侧协同发力,全面构建多场景、多部门、跨地域的一体化协同共治体系,通过强化诉源治理、数助决策、司法建议等工作,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期的行为规则指引,推动数字化转型场景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实现打防结合、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面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化需求,在人才培养上,要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团队效应突出、标杆作用显著的互联网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型”领军人才和“实务型”业务人才,确保审判力量配置的“专业化”,案件办理的“精细化”,法学研究的“前沿化”。
(作者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