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扬“枫桥经验” 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4-04-25 09:11: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蒋思杰
 

  行政争议一头连着群众,一头连着行政机关,行政争议化解的成效,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对法治的信心。我们要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凝聚多方力量,深化“府院联动”,从源头治理入手,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依法高效解决行政争议,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建立健全行政纠纷解决体系,推动构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争议一头连着群众,一头连着行政机关,行政争议化解的成效,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对法治的信心。实践中,上诉率、申诉率高、服判息诉率低,一直是困扰行政机关和法院的难题。对此,我们要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凝聚多方力量,深化“府院联动”,从源头治理入手,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领导是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政治保障。行政争议涉及面广、涉及主体多、协调难度大,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尤其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统筹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把党领导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要按照“党委领导、府院联动”工作思路,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融入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这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成效最可靠的政治保障,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制度优势。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必须坚持的价值导向。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鲜明的人民底色,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措施。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既找准“法结”,又注重打开当事人“心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题,着力解决“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等问题,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减轻当事人讼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以实际行动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底色。

  “抓前端、治未病”是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必须遵循的科学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发布司法建议、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为行政机关授课等方式,充分发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作用,加强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推动行政领域矛盾化解在基层、止于未发。

  一是推动搭建平台,凝聚争议化解合力。主动接受当地党委领导,推动政法委统筹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业务指导等制度,确保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实质化解,各环节衔接顺畅、协调有序、规范高效。搭建化解中心。推动辖区设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法院设分中心,各乡镇(街道)设行政争议排查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以及潜在行政争议,均可依托化解中心化解。

  二是指导建立四项机制,促进争议多元化解。常驻化解机制“兜底”,完善“非诉化解”“诉讼化解”衔接机制,行政复议人员、专职律师常驻化解中心履职,负责潜在、已诉行政争议化解。依托人民法院调解等平台,实现案件材料实时共享、化解结果及时反馈。特邀化解机制“赋能”,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劳动模范等担任化解中心特邀化解员,聘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为特邀化解组织,发挥其威望高、群众基础好、经验丰富、专业性强等优势。联动化解机制“增效”,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分设化解工作组、业务指导组、法律监督组,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主监督、司法参与”联动化解格局。跨域化解机制“提速”,探索建立跨域化解联络员制度,畅通中级法院及辖区各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化解中心工作衔接渠道。

  三是严把案件三大关口,实现争议实质化解。排查化解“潜在案”。制定潜在争议引入工作机制,在各乡镇(街道)设立排查点,及时发现尚未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督程序的潜在行政争议,由基层组织委派至化解中心进行化解。诉前化解“已发案”。对已起诉行政争议,引导适宜化解起诉人选择非诉程序,同步向化解中心开具“司法处方”。诉后避免“案生案”。针对判后不同情形,分类向不同主体发出司法建议书、自动履行裁判提示书、判后答疑需求反馈表、信访风险告知函等,力促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四是创新运用四种方法,推动争议源头预防。府院衔接防“案发”。组织重点领域、矛盾多发行业召开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以行政审判标准影响、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定期研判防“案长”,建立“一街镇一法官”“一企业一法官”,定期排查研判行政争议高发领域问题,提出预警和治理建议,发出行政审判白皮书。类案指引防“案藏”,扎实开展“以听促学”“以案释法”行动,组织行政案件示范庭审,邀请行政执法人员观摩庭审,向行政机关提供参考性案例,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示范指引。司法咨询防“案生”,积极参与重大项目、重大行政活动、招商引资政策、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论证等,提供法律适用咨询意见。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