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妄图利用伪造的自动履行证明书来修复公司信用。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被告人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邹某是某建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前,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该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法院经原告申请依法对该公司采取执行措施。
不久后,邹某接到某信用管理公司的电话,称邹某的公司在某软件上能查询到被法院执行等信息,并询问邹某是否需要进行信用修复。此时邹某正在外地洽谈业务,因担心网上的案件信息会影响公司利益,便与该信用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约定由该信用管理公司在几个相关平台上代办修复公司信用的相关手续。
为尽快消除网上的不良影响,邹某没有选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而是自行伪造了一份带有鄞州区法院公章的自动履行证明书,并将其通过某信用管理公司提交至鄞州区法院,要求屏蔽该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等信息。
这份“无中生有”的自动履行证明书当即引起了法院执行干警的注意,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邹某了解情况。接到法院的电话后,邹某才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承认了伪造法院文书的事实,并全额履行了执行款。
2023年3月,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在未履行相关裁判文书的情况下,为消除强制执行对其公司的影响而伪造司法机关的公文,不仅侵害了其他涉案当事人的利益,还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
被告人邹某伪造司法机关公文的行为侵害了其他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同时明显妨害法院的工作秩序,损害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易引发社会公众对社会规则的不信任。因此,应依法打击和惩处此类伪造司法机关公文的行为,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经营似行船,守法似船桨,企业只有撑好“桨”,才能不翻“船”。广大企业主要守好经营底线,认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莫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