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安:申请执行人因病过世,继承人能否申请继续执行?
2024-04-18 15:32:23
 

  中国法院网讯(叶灵珊 赵伟鹏)申请执行人苏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是多年做石材料的合作伙伴,苏某甲长期向黄某供应花岗岩石头方料,黄某结欠苏某甲货款7万元,但到费用结算时,黄某仅向苏某甲支付1.6万元货款后,剩余5.4万元货款却迟迟未予支付。

  经多次讨要无果,苏某甲遂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黄某答应分期还款,但到期后黄某并未履行。苏某甲即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某甲因病不幸离世,苏某甲继承人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请求继受申请执行人苏某甲的执行案件债权。

  【办案过程】

  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承办人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定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户籍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予变更此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前期多方查控,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承办人遂到被执行人家中,将被执行人拘传到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案件承办人经过反复协调沟通后,终促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家属当场支付部分拖欠的货款,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

  【办案后语】

  此类执行案件的关注焦点在于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主体变更问题。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成为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案件执行人员依法审查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确认无误后依法裁定变更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