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销售含违禁品的药物 被告人销售假药获刑
2024-04-02 09:43: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常馨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足不出户、快递上门”的网购方式购买药品,但是网络平台上的商家往往缺乏药品网络销售资质,所销售药品质量缺乏保障,常有销售假药、劣药的情况发生。被告人谢某在无药品销售资质、明知自己所销售的“九龍中药丸”为假药的情况下,仍将假药销售给他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构成刑事犯罪。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对该起销售假药案进行审理,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22年3月起,被告人谢某通过微信结识马某,并从马某处多次购入多包“九龍中药丸”。谢某在明知此“九龍中药丸”是假药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将该药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106700元。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该“九龍中药丸”含有双氯芬酸钠、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成分。经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九龍中药丸”为假药。2023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贺州市将谢某抓获归案。2023年9月7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破坏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药罪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人民群众应当提高食品药品风险防范意识,对于非经正规渠道销售、缺少相关批准文号、药品编号的药品应当提高警惕、拒绝购买。不慎购买到此类药品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如果涉及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可以要求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以消协的力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