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消费各领域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公布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将有力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也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必将产生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随着近年来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条例》聚焦突出问题,点出了消费领域的关键问题,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条例》细化和补充了经营者的义务。如对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等。《条例》补充了经营者对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的规定。这些问题都针对当下消费领域的痛点,作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更强化的监管。
当下一些新消费模式和商业模式,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条例》对相关问题作了细致的回应。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所以还是要强化对网络消费的监管,才能够有效遏制霸王条款、欺诈销售、侵犯个人信息等问题。《条例》明确,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从而防止“大数据杀熟”“强制消费”“预付费服务”“价格歧视”,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问题,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者维权的“老大难”问题,《条例》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明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立即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此前,对于“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瑕疵商品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一直存在争议,一些不法的“职业打假人”在打假过程中,可能采取一些不当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条例》明确,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同时,对于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条例》的实施将有望化解相关争议,有利于引导职业打假群体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消费对于经济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消费各领域健康发展。《条例》的公布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将有力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也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必将产生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