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 余鸿鹏
“余法官,证拿到手了,你看!”拿到不动产权证后,年过八旬的宋老太迫不及待地前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行政庭法官余鸿鹏报喜。“这两年我一直担心,就怕房子没了,现在终于安心了。感谢你帮我解决问题。”
“这起案件如果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申请,案件结了但事情没解决,老百姓是不会满意的。”看到喜笑颜开的宋老太,余鸿鹏欣慰地说。
时间回到2021年,宋老太打算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却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的房屋档案中见到了一份不一样的身份证复印件。“我母亲出生于1940年,二代身份证上写的也是1940年,房屋档案中的复印件写的却是1935年。出生月、日对得上,两张身份证相片也是一样的。”宋老太的儿子陈先生回忆,登记中心在比对两张身份证后,以不能排除存在另一个同名宋老太的可能,要求宋老太提供身份证错重号证明,以证实两张身份证为同一人。
经申请户籍资料查询,登记宋老太为1935年出生的身份证号“查无此人”,不属于错重号情况,因此公安机关无法为宋老太开具该证明。
“母亲文化程度不高,当初集资建房、办证都由他人经手。现在父亲也去世了,那张复印件怎么来的,我们真的不知道。”面对这道身份信息证明题,母子二人束手无策,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修改其身份信息。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其中应提交的材料就包括“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登记机构告知宋老太需提供身份证出生年份不一致系错重号的证明并无不当,遂驳回宋老太的诉讼请求。
再审审查阶段,案卷到了余鸿鹏的手里。经查明,事情原来要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宋老太的丈夫老陈生前系毛巾厂职工,于1990年左右参加单位集资建房,集资房于1994年竣工并于1996年交付居住。老陈于2007年去世。时至2009年房改,宋老太作为遗孀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并由单位统一办理房产登记,申请材料中就包括了原先那张出生日期有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那张复印件是怎么来的?”余鸿鹏问。可宋老太除了解释当初集资建房都是老陈操办,其他便一问三不知。
“既然希望我们来解决问题,为什么不愿和盘托出呢?”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余鸿鹏,这类情况有可能是当事人在集资建房或房改时故意修改年龄而从中获益,现在当然要为此负责,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从法律层面来说,一审、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但简单驳回再审申请,涉案房屋产权可能再也无法确认,房子不能转让、买卖,“活房”成为“死结”,这“结”解还是不解?
到底是为了获益而伪造证件,还是办证环节出错?当年的毛巾厂早已停产迁址。为了解开这个谜,余鸿鹏通过层层搜索找到其主管单位,联系上留厂负责人。他了解到房改时宋老太一户没有因为年龄问题而获益,且参与集资建房的是毛巾厂员工老陈,利益分配与其妻子宋老太的年龄更无关系。而那张身份证复印件可能是老陈生前交给厂里的,现在已经无法核对原件。
身份证的谜已经无解,房子产权无法确认的“死结”还有没有可能解开?这对余鸿鹏来说是一个考验。
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购买公有住房证明书、收款收据、国有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一系列集资建房、房改相关证据,宋老太都能拿得出来;社区亦能出具实际居住证明,证实宋老太参加房改后,早于2011年就已将户口迁入该案涉房屋;公安机关亦证明查无“1935年”出生的宋老太,也没有证据表明宋老太后来再使用假身份证……一连串的证据可以确认房子属于宋老太的。
“宋老太主张的产权属于民事权益,而民事权益的认定系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案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建议登记机构透过案件看纠纷,重新考虑宋老太的请求事项。”在余鸿鹏的调查论证与释法说理之下,不动产登记中心转变了态度,通过部门讨论,决定采纳法院建议,为宋老太办理了信息变更登记,房子又“回”到了宋老太手上。
证明了身份,拿到新房产证的宋老太随之到法院撤诉,还向法官送上一面锦旗。案结事了的背后,是审判理念的转变与能动履职的担当作为。
“老百姓到法院是来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扎根行政审判领域近30年,余鸿鹏对这句话深有感触,“如果不把问题解决,当事人继续申诉上访,甚至衍生出新的案件,法院诉讼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在他眼中,只有时刻秉持“如我在诉”的意识,沉得下心、弯得下身去调查核实,将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和导向,“死结”亦能找到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