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未实现约定结果 法院判决无效
2024-03-21 10:19: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金子文 强贝贝
 

  张女士称,其与某律所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约定以刑事司法活动结果作为收取代理报酬的条件。后某律所未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项,故张女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委托合同无效、某律所返还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委托合同无效,某律所应返还律师代理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于2017年与某律所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委托事项为指定某律所王律师作为刑事被告人李某再审阶段的辩护人。办案律师经工作通过审判机关再审改判或检察机关抗诉后,被告人李某被依法撤销刑事犯罪。律师代理费分4期支付,即合同签订后5日内、2017年12月31日前、经审判机关再审立案决定或检察机关抗诉作出后5日内、再审判决作出后5日内,支付约定款项。双方补充约定委托事项须在合同签订后的3年内完成。如办案律师通过审判机关再审或检察机关抗诉,无法实现双方约定的结果,张女士同意在交纳的代理费用中,为某律所扣除50万元整,其余费用,某律所应一次性全部退还张女士。

  张女士后支付了相应律师代理费,但某律所未按照其指示处理委托事项,在王律师离职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办案律师。

  被告某律所辩称,案涉委托合同有效;案涉合同即使无效也是部分无效,因为合同约定50万元律师费不退。合同签订后某律所亦做出大量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中约定,某律所为李某刑事案件再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在达到不同的案件结果时进行分段收取等内容。上述约定因以刑事司法活动结果作为收取代理报酬的条件,属于刑事风险代理,其性质和后果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张女士与某律所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某律所应向张女士返还代理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宣判后,某律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类型,即当事人暂不支付代理费,或只支付部分代理费,如委托事项完成,再支付较高比例、数额的代理费给代理人,如委托事项未完成,则代理人或将得不到额外回报。此种代理类型对委托代理人和当事人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代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将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涉委托合同被确认无效,律师事务所应当返还委托人代理费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相比于委托人,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理应对刑事案件委托代理的相关规范熟知,故应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

  在此提醒,除了刑事诉讼案件外,《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还规定,禁止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还规定,应当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律师事务所应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等。

  一方面,当事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前,有必要充分了解有关律师代理的相关规定,以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更加自觉地遵守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范,依法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提供法律服务。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