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山东泰安中院关于打击拒执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03-20 10:34: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于1979年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拒执罪,后拒执罪立法不断修正完善。虽然立法上对拒执罪作了明确规定,执行实践对打击拒执行为的需求也比较迫切,但实践中真正按拒执犯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占比很小。为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调研组对2016年以来山东省泰安市两级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打击拒执犯罪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6年以来,泰安全市法院共审理一审拒执罪案件71件,其中2016年审理3件、2017年审理7件、2018年审理19件、2019年审理16件、2020年审理2件、2021年审理12件、2022年审理6件、2023年审理6件,年均审理8.875件。从案件审理情况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拒执罪适用发展不平衡。从时间上看,拒执罪每年适用情况不平衡。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后,全市法院适用拒执罪数量先大幅上升又大幅下降,这与当时强调打击拒执罪和加大考核督导力度不无关系。从区域分布来看,各基层法院之间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的情况。

  2.量刑轻刑化和执行缓刑化倾向明显。在被追究刑责的案件当中,一方面,在主刑上呈现出量刑轻刑化的特点,绝大多数被告人被判处短期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另一方面,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由于大多数被告人被立案侦查后,往往都能在刑事诉讼阶段全部履行、部分履行,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根据上述情节在量刑范围内予以考虑,因而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

  3.上诉率及上诉发改率较高。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一审拒执罪案件71件,上诉27件,上诉率达38.03%。上诉的27件案件中,发回重审或改判7件,发改率达25.93%。较高的上诉率和发改率,反映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法院与检察院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在拒执罪定罪量刑方面还存在较大认识分歧。

  4.自诉类拒执罪案件被支持率低。自诉类拒执罪判决被告人构成该罪的仅占自诉类拒执案件的20%左右,大部分自诉案件最终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反映出自诉类拒执罪案件追责成功率较低。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拒执罪追诉标准不统一。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本身存在差异,且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相应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对拒执罪的认定情形采用列举式的方式来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实际案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由此导致执行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部门对关于该罪犯罪构成的认识,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相关证据标准的把握不一致,反映在实务当中就造成了该罪的发起率低、批捕率低、公诉率低。

  2.执行部门调查财产手段有限。拒执罪的行为模式要求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在实践中对该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一定障碍。虽然当前“总对总”网络查控机制大大提升了法院查控财产的能力和效果,但涉及财产线索的部门并未全部联网,线下查询中,部分协助执行部门未能设置专门司法查询窗口,降低了查控财产的效率;已联网的银行查控也仍然存在着若干盲区,部分银行网络查询与线下查询结果存在出入,某些类型的被执行人财产尚未纳入现有的网络查控系统,导致对“有执行能力”进行认定面临实际困难。

  3.执行人员主动移送犯罪线索力度不够。在主观方面,部分执行人员对打击拒执犯罪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拒执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特别是对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标准认识模糊;还有个别执行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在客观方面,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居多,对刑事领域拒执罪的罪与非罪、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等问题研究不足,缺乏收集、固定刑事证据的经验和能力。

  4.公检机关配合有待加强。追究拒执行为犯罪责任,需公安、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但实践中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难度较大,主要体现在:认为不符合拒执犯罪构成要件或认为前置程序未完成,接收移送材料不积极;部分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材料采取无限期审查的“冷处理”方式;部分公安机关审查反馈意见往往比较笼统,仅写“证据不足”“后果不够严重”等,至于哪方面不足、怎么补足等未作说明;部分检察机关认为被执行人不构成犯罪不予公诉,对拒执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导致公安机关为防止发生错案而对移送材料不敢立案。

  5.自诉人举证能力薄弱。自诉类案件的主要问题是自诉人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与薄弱的举证能力之间存在矛盾,被害人受法律素养和取证能力限制,难以获得自诉案件立案标准证据,即使立了案也往往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无法胜诉。

  三、对策建议

  1.提高对打击拒执犯罪重要性的认识。拒执犯罪一般都是有准备、有计划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一般较大,很多是故意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不良影响与社会危害性较大,容易使群众对法院的权威、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必须正视拒执行为给整个社会以及司法体系带来的危害。要摒弃息事宁人心态,注重执行和解不是一味“和稀泥”,而是以民事制裁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武器为后盾,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且拒不执行的,应当坚决强制执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争取党委支持,建立联动机制。要积极争取和依靠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统一各部门思想认识,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格局。执行权、审判权与侦查权要实现有效对接,强化专门培训,加强工作调研,对拒执罪的移送、立案、侦查、批捕、起诉标准作出统一的操作规范,使各部门在处理该类犯罪案件时有据可依,减少工作中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3.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诉。从执行案件类型方面分析,由于行为类执行案件证据材料相对容易取得,可以对行为类执行案件加大拒执罪适用力度,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条件、方式,应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犯罪责任的积极性。要发挥律师调查令、悬赏令等制度作用,拓展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犯罪线索的途径,提高申请执行人取证能力。

  4.营造打击拒执罪浓厚氛围。制裁恶意规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以查明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和基础,要以执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延伸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功能。加大拒执罪宣传力度,积极结合日常执行工作开展宣传,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作为执行工作权利义务告知的重点内容之一,充分发挥刑罚措施的威慑作用。及时总结打击拒执犯罪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通过报刊媒体、微信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向社会展示,震慑拒执犯罪,营造强大舆论氛围。

  (调研组成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军 刘庆伟 王乐文 陈秋凡)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