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未成功,冷冻胚胎归谁所有?
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涉事医院返还当事人剩余冷冻胚胎
2024-02-20 09:09: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樊高远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试管婴儿”成为一项较为普及的辅助生殖医疗技术,成功帮助不少夫妇实现生育子女的愿望。“试管婴儿”技术涉及取卵、取精、培育胚胎、移植胚胎并最终生育等流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冷冻胚胎归属于谁?若有尚未使用的冷冻胚胎,当事夫妇是否能够向保管冷冻胚胎的医疗机构要求返还?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试管婴儿”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王晓夫妇与和睦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和睦医院向王晓夫妇返还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形成的8枚冷冻胚胎。

  2020年3月,王晓夫妇试图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子女,遂接受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和睦医院的服务,购买了辅助生殖促排卵套式服务、取卵套式服务、胚胎移植套式服务等服务套餐,经过备孕检查、打针促排、取卵、取精、配子等流程成功培育了多枚冷冻胚胎,但经过多次移植,还是未能成功生育。此时尚有8枚冷冻胚胎在和睦医院的实验室中保存。于是,王晓夫妇希望能够换一家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接受服务,故要求和睦医院将现存的8枚冷冻胚胎返还,但是这一要求被和睦医院拒绝。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晓夫妇将和睦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和睦医院之间的保管合同,并要求和睦医院返还剩余8枚冷冻胚胎。

  和睦医院辩称,王晓夫妇主张返还的8枚冷冻胚胎确实仍在该医院保存,但是其并不同意向王晓夫妇返还;之所以拒绝返还,并非其与王晓夫妇之间存在矛盾,而是因为当前无关于向患者返还冷冻胚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操作细则,作为医疗机构,缺乏返还冷冻胚胎的明确依据和清晰流程;其次,现在的医学科技非常发达,其难以排除返还冷冻胚胎后患者将之用于代孕等非法途径的医学伦理风险;同时,冷冻胚胎的保存需要特定技术和环境,若患者取回冷冻胚胎后自行保存,稍有不当可能会破坏这些冷冻胚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晓夫妇和和睦医院之间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王晓夫妇因生育需要,在和睦医院处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并支付费用,和睦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并出具了收费单,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和睦医院将未使用的8枚胚胎冷冻予以保存,在形式上与王晓夫妇就8枚冷冻胚胎形成保管关系,但该保管关系实质上是基于双方以辅助生殖为目的的医疗服务合同产生,和睦医院的保管行为属于该医疗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因此,本案应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一般意义上的保管合同纠纷。在庭审中,王晓夫妇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与和睦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和睦医院对此表示同意。鉴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法院支持王晓夫妇变更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移植之前的冷冻胚胎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其所有权应归属于王晓夫妇。在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的8枚冷冻胚胎,其形成源于王晓夫妇双方精子和卵子的结合,蕴含了他们的遗传基因,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故王晓夫妇对于这8枚冷冻胚胎天然地享有专属性权利。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冷冻胚胎的返还并无禁止性规定,王晓夫妇主张取回冷冻胚胎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亦不违背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认定王晓夫妇有权主张和睦医院返还8枚冷冻胚胎。

  取回的冷冻胚胎禁止用于非法用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王晓夫妇有权主张和睦医院返还冷冻胚胎,但在取回后应遵循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取回的冷冻胚胎绝不能进行买卖、赠与和实施代孕行为。同时,冷冻胚胎是医学科技的产物,需要借助特定技术手段存储和转运,因此,建议王晓夫妇在取回胚胎时寻求具有资质的机构予以协助。在该案的审理中,法院明确向王晓夫妇释明了禁止将取回的冷冻胚胎用于非法途径,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王晓夫妇在庭审中也承诺,取回冷冻胚胎后不用于非法途径,以及在取回过程中冷冻胚胎储存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王晓夫妇和和睦医院协商一致,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在此基础上,王晓夫妇请求和睦医院返还保管的8枚冷冻胚胎,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支持了王晓夫妇的该项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移植之前的冷冻胚胎,作为法律意义特定之物,其所有权也归属于在生殖辅助医疗服务中提供卵子和精子的患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对于由其产生的冷冻胚胎可以随意处置。因为,冷冻胚胎蕴含了孕育新生命的基因信息,在当前医学技术突飞猛进的背景下,很可能被用于“代孕”“医学实验”等不当途径。所以,患者在取回冷冻胚胎后,其对物的处分、使用应当严格接受法律规定和医学伦理的约束。如果将取回的冷冻胚胎用于买卖、赠与、“代孕”等途径,不仅会衍生出相关的买卖行为无效、所谓合同的约定无效等民事法律风险,更有甚者,还存在触发刑事责任的可能。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