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中难免会存在矛盾纠纷。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类的生产生活离不开由人组成的社会,这就需要借助各种力量及时、有效、妥善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纠纷。为避免“杀敌一千自伤八百”式的损害,文明、法治社会的纠纷解决往往会选择和平方式,此时,依法有效沟通就成为重要前提。之所以强调有效沟通,是因为矛盾纠纷形成的本身就是社会主体交往交流失败的结果,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沟通不能和沟通无效两种,前者又可分为对方当事人找不到或存在却拒绝沟通两种情形,后者则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虽能“坐下来谈”,但因一方或双方缺乏诚意、自以为是、拒不让步等,使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矛盾纠纷继续发酵。
法律是“理”与“力”的结合,是人类自我救赎的智慧选择。人民法院作为中立性的纠纷解决专门机关,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矛盾双方提供了一个纠纷解决的平台,致力于在辨法析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矛盾双方依法有效沟通,努力寻求当事人之间的“最大公约数”,进而推动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讼的过程就是法院主持、组织、引导和保障各方当事人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进行依法有效沟通,进而作出具有共识性裁判的过程。为加强当事人之间的依法有效沟通,笔者认为,法官可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引导当事人双方树立友好沟通合作理念。之所以强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要沟通合作而不是斗争博弈,是因为人的社会性和个体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与人之间必须相互交流合作才能生存和生活得更好。同时,先有的产权归属、交易的契约精神和公平的法律规定也已经对人类社会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了(大致)界分,法院作为第三方,帮助社会主体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无非就是让当事人“获其应得、去其多获”。合则两利,斗则双伤。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味坚持斗争博弈策略,双方可能会为此付出更多的金钱、时间、精力成本,最终即便对于胜诉一方而言,也可能得不偿失。基于此,法官应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并帮助当事人将纠纷解决观念从“为权利而斗争”转变成“为权利而沟通”,要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纠纷解决不应被当作一场“不择手段”的博弈和竞赛,而是要本着真诚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事实和法律进行有效沟通,通过证据资料努力还原案件事实的真相,共同寻求“以理服人”的纠纷解决方案。
二是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享有真诚、平等、充分的沟通权。“躲”“拖”“假”不是纠纷解决的正确应对之策,法院要通过多种制度举措保障当事人双方以积极、理性和配合的真诚态度解决纠纷。首先,矛盾双方特别是履行义务一方应积极主动沟通,配合法院查清相关事实。对于那些恶意“躲”“拖”和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应依法予以惩戒。其次,法官要努力让矛盾双方“坐下来谈”,真相和真理会在充满诚意的沟通对话中越辩越明。法院作为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最大限度地确保双方知悉并参与诉讼,从而有机会面对面沟通协商。再次,依法保障双方享有对等充分的沟通权。有效沟通建立在双方依法享有对等、充分沟通权的基础之上。法院既要尊重原告的起诉权,也要保障被告的答辩权,使双方都有举证、质证、就事实和法律进行充分辩论的权利。最后,依法借助多方力量推动当事人有效沟通。为提高双方当事人配合解纷的意愿,法院可适时通过当事人更信任的亲友做其工作;为提高沟通的效率和效果,可以充分借助律师的协调作用;为拓宽沟通的途径和提高沟通的专业性,还可依法引入专业人士、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进行调解。
三是确保当事人双方的沟通主要围绕案涉事实和法律进行。诉讼中的沟通不应该是空洞无凭的交涉,而应该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对话。首先,庭前法官要依法提醒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表达诉答意见和提交证据,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从而尽量避免个别当事人因把诉讼当成斗争博弈手段,不按规定在庭前全面表达诉答意见和提交证据,故意在庭审过程中“搞突袭”,最终影响沟通的效果和解纷的进程。其次,庭审中法官要引导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意见,确保据以定案的事实和法律是经得起推敲的。面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相差悬殊的情形,法官还可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尽量避免因沟通不充分而造成显失公平情况发生。最后,庭后法官要从多角度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合理的诉讼期待。一般来说,通过前期多轮的反复沟通和交涉,相关事实和法律关系基本厘清,诉讼结果也相对明了。在作出最终判决前,法官还要从实事求是、以和为贵、诉讼风险、成本代价等角度,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合理的诉讼期待,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度,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新年贺词中指出:“中国这么大,不同人会有不同诉求,对同一件事也会有不同看法,这很正常,要通过沟通协商凝聚共识。”面对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依法主持、组织、引导和保障双方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值得信赖的纠纷解决平台,更好实现纠纷解决的双赢多赢共赢。
(作者单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