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婚姻家庭案件会涉及到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审理此类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法官尤其需要准确把握“法理”和“情理”之间的平衡,才能在满足家长诉求的同时,依法维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从笔者审理的相关案件来看,当前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面临较多困难。比如,父母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极容易忽略应属于未成年子女的那部分财产,作为家长,他们经常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混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未成年子女更是难以辨别其中的法律关系,这种做法明显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又比如,探望权的执行也是一个常见问题,一般而言,父母双方离婚后,因婚姻关系的破裂,经常会出现抚养孩子的一方不积极主动配合另一方探望孩子的现象,致使另一方家长反复申请执行,从而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此类困难和问题,单纯依靠法律规定是很难得到妥善审理的。
因此,鉴于婚姻家庭纠纷与传统伦理紧密关联的特点,承办法官必须要在“法理”之外注入更多“情理”去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深入细致的说理,增进家长之间的情感认同,以此获得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最大“公约数”。以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为例,法官需要综合考量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裁判。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维护好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一是要让“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在个案中真正得以贯彻落实。通过典型案例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尤其是父母在处理婚姻纠纷时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思想自觉。在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也要通过思想引导、释法明理手段,督促双方父母依法守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二是要慎重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建立监护权有效行使的监督机制,依据家事案件中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意见和要求,同时综合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本人意愿、身体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另外,要完善判后回访机制,对存在特殊情况的离婚案件,加大监督力度。三是要行使探望权要合法合情合理。在探视的方式和时间上,法官要充分征求和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心理需求,不能任由家长用自己的意愿掩盖子女的真实想法。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维护。在离婚案件中,无论是家长还是法官,均应明确区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范围,财产监管人要依法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