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各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及信用的行业,其健康发展更是建设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和上诉率高但胜诉率低等问题,避免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更使保险公司自身合法利益受到影响,同时给企业、社会、国家财产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内蒙古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综合分析了保险纠纷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针对性地出台保险类纠纷2023年度报告,以期促进优化行业规则、完善从业规范、切实有效地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从2015年4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包头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包头市五区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和上诉率高但胜诉率低等问题,避免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更使保险公司自身合法利益受到影响,同时给企业、社会、国家财产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综合分析了保险纠纷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并针对性地出台《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保险类纠纷2023年度报告》,以期促进优化行业规则、完善从业规范、切实有效地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2023年全年,保险纠纷占包铁法院受理民事一审案件的近八成。但在上诉案件中,保险机构相关的上诉超过七成,存在“必须穷尽司法程序”现象。而二审改判(含撤销原判决并驳回起诉)占比却仅为9%。在保险机构上诉的案件中,二审法院以保险机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维持一审判决的居多,改判的案件较少。
究其原因,一是订立保险合同流程不尽规范。部分保险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未提供全部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或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规范,对合同条款解释不到位,产生纠纷时投保人往往以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为由要求赔付,从而产生争议。二是财产保险定损、理赔环节有待改善。保险人认为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拒绝定损、拖延定损;不认可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认为共同委托的鉴定结果损失过高,但又无足够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导致败诉;保险机构在理赔流程中设计多层审批,由多部门共同参与,可能对一审结果产生争议。三是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期待与实际功能不符。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未尽调查职责、夸大收益、不如实批露产品信息、虚假承诺等行为,误导消费者,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产生争议。
针对以上问题,报告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要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条款,督促保险人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或解释说明义务。如使用视频认证、录音、重要条款投保人签字等方式留存证据。二是要进一步规范理赔流程,积极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加强与投保人沟通,积极参与诉前鉴定、调解、举证,防止损失扩大;完善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开展理赔,尽量对标司法实践中调诉赔偿标准,进一步提高理赔效率,降低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节约运营成本。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行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员工业务知识、法律常识、风险防控、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强化规范意识和证据意识,降低管理运营成本。
报告出台后,包铁法院还将持续跟进,广泛听取保险行业反馈。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及司法建议等手段,为保险行业提供指引。进一步夯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使命与担当,聚焦企业和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保险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