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法官,我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了,维持原判,感谢您当初为我们主持公道!”
一大早,我刚到法院,就接到金集镇芦柴村李大娘的电话。她声音中难掩兴奋,说自己就在楼下,想见见我。
我快步赶到诉讼服务大厅,李大娘满面笑容,握住我的手说:“芦法官,当时我稀里糊涂签了那份不公平的‘调解书’,肠子都悔青了,幸好有你替我做主,我必须要当面谢谢你!”
“大娘,这都是我应该做的。您以后一定要记着,遇到难事可以随时咨询我或者法院‘一村一法官’的联系法官,避免再出现让您‘悔青肠子’的事了。”我笑着说。
事情源于2022年1月的一次道路交通事故,67岁的李大娘骑电动三轮车与金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李大娘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全责。李大娘在医院住院治疗28天,出院后的第二天,保险公司就要求李大娘的家人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并于当天与李大娘儿媳、金某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大娘3.55万元,事故一次性了结。
事后, 李大娘感觉身体不适,便单方申请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李大娘认为之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调解书显失公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22年10月持鉴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保险公司不认可单方鉴定结论,李大娘只好撤诉。同年12月, 李大娘向法院申请了 “伤残程度”及“三期”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结果与之前相同。李大娘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调解书并判决保险公司、金某赔付其实际损失。
“法官,都怨我不懂法,才跟保险公司签订这份调解书……”李大娘对我倾诉着事情的来龙去脉,眼神中满是焦灼和无助。
“大娘,您别着急,事情我们会查清楚,如果您说的这个调解协议签的确实有问题,我们会依法裁判。”我心中明确了办理该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双方就事故赔偿形成的调解书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利用受害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赔偿协议显示公平。
庭审中,针对调解书的形成过程、李大娘的伤情及出院后的诊断治疗、鉴定意见等情况,我进行了仔细查明,认为本案双方虽然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因李大娘及其家人对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定级以及可能获赔的赔偿金额等没有能力作出准确的预判,且保险公司对李大娘的伤情可能构成伤残也未进行提示和说明,导致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较大,李大娘的利益受到的损失,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2023年6月16日,我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李大娘与金某、保险公司签订的调解书,要求保险公司继续赔偿李大娘7.9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滁州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办案感悟
近年来,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居高不下。很多受害者不懂法律法规,容易像李大娘这样吃亏。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特别注意双方的和解是否遵循公平原则,如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以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