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股买船走私冻肉 五被告人均获刑并处罚金
2024-01-25 09:46: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梦旖
 

  几人为走私牟利合股买船,第三次走私时冻品未上岸便被查获。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分处罚金。

  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俊、许某怀、周某埕合资50万元通过被告人杨某长向同案人(另案处理)蔡某敏购买了一艘“三无”船舶,从海上走私轮船过驳并运输肉类冻品入境牟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王某俊负责联系境外冻品货源及联系冻品买家,并雇佣被告人黄某务到高速卡口查看运输冻品的货车上高速的情况,被告人许某怀负责联系接驳冻品的船只位置及在高速路查看运输冻品的货车上高速的情况,被告人周某埕、杨某长负责寻找用于运输走私冻品的码头,先后两次使用“三无”船舶帮助上家将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共计112.68吨产自巴西和墨西哥的肉类走私冻品从公海上接驳运输至福鼎市码头交由买家雇佣的货车运走,从中非法牟利共80万元,嗣后,几名被告人按约定股份比例进行了分红,其中被告人王某俊、许某怀、周某埕各分得20万元,被告人杨某长和蔡某敏共同分得20万元,被告人黄某务以费用开支名义得款3万元。同年8月中旬,被告人许某怀、王某俊等人准备在码头再次利用“三无船舶”转运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品上岸时,被民警发现,该批次冻品未能成功上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俊、许某怀、周某埕、杨某长、黄某务伙同他人为他人走私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综合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