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行力度 实现人格权保护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关于人格权纠纷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01-24 09:54: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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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保护人格权立法目的的实现依赖于生效裁判的执行。人格权纠纷执行案件涉及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也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等金钱债权的执行,执行中需要综合考量并兼顾申请执行人人格权保护及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使人格权纠纷案件的执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调研组选取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近五年人格权纠纷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并就此类执行案件的特点和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展开探讨,提供对策建议。

  一、人格权纠纷执行案件办理情况及特点

  1.基本情况

  (1)收案情况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黄浦区法院执行局共办理人格权纠纷案件247件。按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五类: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206件,占比83.4%;名誉权纠纷案件27件,占比10.93%;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件,占比0.4%;肖像权纠纷案件11件,占比4.45%;姓名权纠纷案件2件,占比0.81%。从时间上分,2018至2019年度收案60件,2019至2020年度63件,2020至2021年度50件,2021至2022年度31件,2022至2023年度43件。不同案由收案数量对比区分大,但整体收案数量较为稳定。

  (2)办理情况

  上述247件案件中,已执结245件。该类案件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驳回申请、销案五大类型,其中执行完毕171件,占69.8%;终结执行2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8件,执行终结率合计占28.16%;驳回申请、销案共计5件,合计占2.04%。总体来看,人格权纠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为主。

  2.人格权纠纷执行案件特点

  (1)执行依据调解率低,二审改判率较低。从执行依据的类型上来看,在黄浦区法院近五年的人格权纠纷执行案件中,除去销案的4件案件,其余243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一审调解结案的15件,占比6.17%;二审调解结案的2件,占比0.82%;一审判决生效的214件,占比88.07%;上诉后二审改判的12件,占比4.94%。

  (2)被执行人以成年男性居多。以被执行人主体划分,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58件,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189件,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占76.50%,占据大幅比重,可见该类案件的侵权主体自然人居多。在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从性别分布来看,被执行人为男性的案件为143件,占比75.66%;被执行人为女性的案件为46件,占比24.34%。从年龄分布来看,被执行人60周岁以上的案件为51件;被执行人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案件为137件;被执行人未满18周岁的案件为1件。可见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多数为成年人,并且老年人比重不低。

  (3)总体标的额偏小。在涉财产类给付义务的案件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为149件,标的额介于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为34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64件。可以看出,申请执行的总体标的额偏小,半数以上的案件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

  (4)赔礼道歉义务多发生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且发生场域多为线上平台。上述247件案件,行为类执行案件中有申请履行道歉义务执行事项的共有34件,其中名誉权纠纷27件,肖像权纠纷6件,姓名权纠纷1件。在人格权类纠纷执行案件中,名誉权纠纷对于赔礼道歉的诉求占据绝对地位。上述27件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有26件发生在线上平台,分布于微信、微博、大众点评、豆瓣等平台,其中微信平台上分布率最高。因物业、消费、新闻报道等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较为常见。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申请执行人受到切实痛苦,当事人情绪疏导难。不管是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犯所导致的肉体上的痛苦,还是对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的侵犯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对人格权的侵犯给权利人所造成的痛苦是能切实感知到的。如果对申请执行人的情绪疏导不及时、不顺畅,极易引发更大的矛盾。

  2.部分执行依据不甚明确,执行程序中衍生新的纠纷。执行依据不明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赔礼道歉部分。第一,关于道歉内容的审核主体,由审判法官审核还是由执行法官审核存在争议。第二,关于道歉内容的保留时间,部分判决没有确定道歉内容的保留时间,导致部分被执行人“钻空子”,深夜在微信群发布道歉内容后随即撤回。第三,关于发布道歉内容的账户问题,若被执行人平台账户被注销或无法使用时,被执行人该如何履行是一个问题。第四,关于登报替代执行问题,存在关于登报的内容、报纸级别选择以及登报替代执行的启动前提等争议。

  3.保全等前端性制度的作用发挥不明显,加重执行程序负担。一方面,财产保全率低。财产保全旨在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人格权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率极低。在上述247件案件中,只有2件采取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率仅为0.8%。另一方面,人格权禁令制度适用率低。对人格权的侵犯所造成的损害,一般都难以恢复原状,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侵犯个人隐私、名誉等权利所造成的损害一旦发生,就很难通过后续的执行程序进行填补。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使用率低,并未能发挥减轻执行程序负担的作用。

  4.财产线索来源较为单一,申请执行人执行参与度低。人格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基本上依靠法院查人找物,被执行人到庭财产申报率低。且此类案件执行专业化程度较高,但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律师参与率较低。在上述247件案件中,仅有110件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委托了律师代理,律师参与率为44.53%。

  三、对策建议

  1.持续推进队伍建设,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水平。第一,建立专门执行团队。可以探索建立关于人格权纠纷执行案件的专门团队,配备经验丰富、富有耐心并且善于进行心理疏导的执行人员,提高办理此类执行案件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建立审执联席会议制度。执行部门可以与审判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将执行程序中遇到的执行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反映给审判部门,让审判法官了解到执行程序中可能因执行依据不明确等产生的争议,尽量明确执行依据。第三,加强经验总结,形成长效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在于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因此执行的经验、方式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在赔礼道歉等行为请求权执行过程中尤甚。

  2.加强机制建设,以创新思维驱动制度供给。建立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司法救助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对于无法全部执行到位的人格权案件,法院应建立以强制执行为手段、执行和解为目标、司法救助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制度体系。以善意执行为原则,以强制执行为威慑手段,对于诚实且不幸的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将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对当事人最后的保障,防止该制度在实践中的空转,畅通程序在部门之间的运转。

  3.提升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源头治理。抓前端、治未病,强化执源治理。利用网络自媒体等新兴手段,以及各类传统媒体,推出一系列群众想看、爱看的文章栏目和原创视频栏目。利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发挥品牌效应,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应针对老年人群体开展社区普法宣讲活动,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让法律制度深入人心。通过各类形式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逐步提升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该类案件的产生。

  4.深化第三方网络平台责任观念,畅通协助执行渠道。一是利用平台现有技术对平台日常运行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并消除影响。二是规范管理平台下属员工及平台合作企业,以权责相匹配为原则,形成广泛的社会责任观念;三是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协助执行的专门对接部门,从而提高协助执行的效率。

  (调研组成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段守亮  张本勇  陈一鸣  赵喆晨  张银雅  王彦杰  熊凯 陈丽军)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