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也变得丰富多样,特别是在大型节假日,大家会选择去公共场所娱乐消费。但是,如果在公共场所摔倒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月,赵某去张某开办的某理发店洗头发,因洗发台与室内地面形成一个高度差约0.2米的台阶,赵某洗完头发从洗发台下台阶时,摔倒受伤。经诊断赵某为左股骨颈骨折,后赵某住院12天,并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赵某构成九级伤残。
赵某出院后,与理发店经营者张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将张某诉至仙桃法院,请求张某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理发店洗头区域有0.2米高的台阶,张某作为理发店的经营者,应对此台阶存在潜在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能力,理应铺设垫子并作出明确警示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避免人员摔伤事故的发生。在事发时台阶处没有铺设垫子,虽在洗发台朝进门方向靠内侧的角落内贴有 “小心台阶”的红色警示标志,但大部分字体已被磨损不易识别,起不到警示顾客注意的作用,因此,该理发店未能充分履行安全告知及保障义务,经营者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赵某的摔倒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赵某因疏忽大意在下台阶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赵某本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摔伤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的责任比例为70%:30%。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赵某损失3万余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在公共场所摔倒受伤的案件时有发生。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对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活动时的一种人身安全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并不是说只要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都可以要求经营者、管理者等进行赔偿,只有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理发店的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赵某未注意自身安全,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对场所的特殊位置要设置醒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采取合理安全防护措施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消费者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个人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娱乐消费时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