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须各尽其责、各司其职,激发全社会活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由来已久。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我国于2010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2018年4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就是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近年来,人民调解力量不断增强,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然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还不够顺畅,有的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不密切,没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性作用,使得一些原本可以调解的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效果;有些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意见》的出台,为解决前述问题打开了思路、提出了要求,必将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诉源治理能力实现提升。
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遍布城乡社区,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更容易获得群众的信任和认可;人民调解程序便捷、方法灵活、省时省钱,颇受群众欢迎……针对人民调解的一系列优势特点,《意见》规定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加强重点领域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化解。
诉调对接工作干得好,矛盾纠纷必获最优解。针对诉调对接,《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在加强诉前引导方面,要求在诉讼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中提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指引;在及时分流案件方面,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委派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在依法受理调解方面,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后,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要顺利开展,队伍和经费保障是关键。目前,全国有人民调解员317.6万人,但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专职人民调解员仅占总数的13%,且经费保障长期严重不足。《意见》从专业化和职业化两个方面,对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提出了要求。对加强经费保障,《意见》从地方财政保障、设立单位保障、社会保障三个方面提出要求,多渠道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提高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质效,科技赋能很重要。对此,《意见》提出,通过强化信息化平台对接的方式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的“总对总”对接。人民调解信息化平台依托司法部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系统平台的对接,开展一系列在线服务。值得一提的是,科技赋能人民调解有了新进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与13家中央单位建立了“总对总”对接机制。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须各尽其责、各司其职,激发全社会活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如此,一个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将逐步建立,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不断提升。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