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场所内受伤,究竟是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还是伤者自行承担责任?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湖西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在酒店内摔倒引发的纠纷,通过这起纠纷,一起了解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2022年6月,原告李某入住被告某酒店。次日早,原告在去卫生间时不慎摔倒,三颗牙齿折断,产生医疗费4.6万元,并因牙齿种植误工14天。因未能与酒店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诉讼法院,要求被告某酒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7.2万元。
原告主张,在被告处入住期间,被告洗浴区内未铺设挡水条造成地面湿滑,且被告只为顾客配置了室内布面拖鞋,而无塑胶防滑拖鞋,被告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对原告入住被告酒店摔倒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称的因地面湿滑摔倒的事实不认同。房间内不存在湿滑,并且在原告摔倒的浴室中被告粘贴了小心地滑的标识,在浴室门口铺设了地巾,充分提醒了顾客相关的注意事项。原告摔倒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并非酒店房间浴室内设施存在问题,对于原告住宿费用被告已经予以免除。
法院认为,原告于下午入住被告酒店,次日清晨滑倒在入住房间的卫生间。原告入住后房间为相对封闭的私密空间,且事故发生在原告入住10余小时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清晨去卫生间时地面存在湿滑的状况和摔倒的具体原因,原告作为成年人,在私密空间内应对其居住过程中的安全负有主要注意义务,综合考虑被告酒店地面铺贴的瓷砖为光滑瓷砖等多种原因,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理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原告因门齿等三颗牙齿折断支付的医疗费46000元+误工费3757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2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保障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是有一定限度的。本案中,李某在酒店房间内摔倒,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私密空间内的自身安全负有主要注意义务,综合考虑被告酒店卫生间地面铺贴的瓷砖为光滑瓷砖等多种原因,被告应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