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忠”与“恕”
2024-01-12 09:27: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邹振
 

  《论语·里仁》中有一段孔子与曾子的对话:“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孔子“一以贯之”的道,即“忠恕”。关于“忠恕”,朱熹在《论语集注》注解为:“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钱穆在《论语新解》中又加以丰富:“尽己之心以待人谓之忠,推己之心以及人谓之恕。”

  在新时代的语境下,我们法官该如何萃取传统文化精华,将“忠恕”之道“一以贯之”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要做到“忠”,就要尽己之心,忠诚无私。要忠诚于党和国家。在孔子看来,忠诚观具有道德和政治双重属性,忠诚既是“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的个人品德修养,也是“臣事君以忠”的从政义务。今天,我们应该做到对党和国家绝对忠诚,这种忠诚是建立在广大党员干警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基础之上的。人民法官应当将“讲政治”放在首位,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要忠诚于人民。孔子认为执政者应“居之无倦,行之以忠”。朱熹对此注释为“无倦,则始终如一”“以忠,则表里如一”。这里的“忠”不止要尽忠职守,还应忠诚于民、诚心爱民。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这要求我们无论任何时候,都要自觉把案件放在关乎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来办,通过执法办案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要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作为新时代法官,我们还要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忠于宪法和法律,用一生去践行心中的法治信仰。

  要做到“恕”,就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法官应当推己及人,换位思考,始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反观司法行为,提供司法服务。我们要树立“如我在诉”的意识,要积极回应当事人诉求。杨伯峻先生在《论语译注》中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应的应该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也是孔子“仁者”的标准。仁的基本含义就是“爱人”,即对他人的关爱。以上两种定义都强调要爱护、关爱他人,设身处地替他人着想,今天的人民法官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做到有信必复、有访必接,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做到案结事了。孔子在鲁定公时,曾担任大司寇,他提出听讼的最高境界是“必也使无讼乎”。朱熹对此注解为:“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这与当今诉源治理工作中的“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是相通的,它要求我们正本清源,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要做到廉洁奉公。“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行为端正,令行禁止。法官只有做到公正无私、奉公守法,才能获得当事人信任,作出的判决才能获得群众认可。

  作为新时代人民法官,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要“一以贯之”抓好“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要“一以贯之”传承和弘扬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把传统文化优势转化为审判理念现代化优势,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