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在苏区的历史实践及启示
2024-01-05 09:07: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佳佳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2023年国家法官学院春季开学典礼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提出要解决消极审判、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问题。苏区时期虽没有正式提出“能动司法”这一概念,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却践行了能动司法。苏区通过主动完善司法审判体制机制,主动强化社会各界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主动通过司法审判化解社会矛盾,主动强化执法和普法工作等能动司法实践措施,弥补了苏区法律体系初创阶段尚显粗略、不够详尽等问题,为更灵活地运用司法审判服务苏区群众,促进苏区社会发展和争取战争胜利提供了保障。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权践行能动司法的源头,汲取其中的经验和智慧,有利于更好理解和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促进审判工作现代化。

  苏区能动司法的历史实践

  尽管已经制定了较为丰富的法律文件,初步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但处于法治建设起步阶段的苏区法律体系仍较为粗疏,无法为许多具体的、新问题的解决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给苏区司法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为解决这一问题,苏区司法审判工作者在遵守立法精神、原则和司法审判程序的前提下,主动作为,确保了司法审判工作科学、高效运行。

  主动完善司法审判体制机制,让司法审判工作更加科学、高效。一是理顺司法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体系,通过协同治理,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负责苏区司法审判工作的机构先后包括肃反委员会、各级裁判部(科、所)、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庭、最高特别法庭、中央司法人民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负责司法审判工作,势必会造成多头治理、影响工作效率的局面。为此,苏区通过从这些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裁判委员会,实现了司法审判工作的协同治理。1933年12月12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就规定“省、县、区、市各级裁判部之下均设裁判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关于司法行政,关于检察与审判各种问题的机关”,而裁判委员会的成员则由“部长、副部长、裁判员、检察员、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或特派员、民警分局或民警厅长或民警所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劳动部及职工会的代表、所在地下级裁判部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中能任其职者组织之,以部长为委员会主任”。如此安排,有利于协同解决工作问题,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二是主动制定司法审判工作计划,协调、推进上下级、同级司法审判机构的各项工作。1933年7月30日,梁柏台签发了《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五个月工作计划》,该文件对1933年8月至12月苏区司法机关的工作作了统筹安排,不仅包括“建立和健全各级司法机关及其附属机关的组织”,还包括推进各项工作的进度,如“督促闽赣、粤赣两省苏维埃的裁判部办一期县一级及中心区裁判部工作人员的训练班,训练期间为十天”“在八月底九月初之间,组织三个巡视团到13个新成立的县去巡视裁判部的工作”等。这些都有利于各级司法审判机构主动健全完善、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三是主动发布司法文书和案例,为各级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为了解决司法审判工作中缺少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各级苏维埃法庭经常发布司法文书和案件,供各级司法审判工作者参考。1932年5月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审理了谢步升反革命案件。该案中谢步升涉及多项罪行,包括“他当村政府主席时,借主席的势力,强奸妇女,包庇富农,将富农改为中农”“偷了中央政府管理科的印子,私打牛条过山,每只牛得大洋3元”等。对此,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作出“谢步升枪决,并没收他个人的一切财产”的判决。但是,对于这类罪行较多的反革命案件,1932年5月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适用,只有1931年12月13日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以下简称《暂行程序》)参考。而《暂行程序》对于反革命案件的处置侧重于审理程序的规范,“县一级司法机关,无判决死刑之权,但有特别情形,得省司法机关特别许可者不在此例。中央区及附近的省司法机关作死刑判决之后,被告人在14天内得向中央司法机关提出上诉”,对具体判罚结果并没有详细规定。因此,瑞金裁判部对此案的判决十分慎重,不仅确保谢步升上诉的权利,还让最高法庭审理了此案。而作为主审法官的梁柏台在审理此案后,经过慎重考虑,依据《暂行程序》肯定了初审结果,“本法庭审理的结果,认为瑞金县苏裁判部对于谢步升的判决书是正确的,谢步升上诉否决,仍按照瑞金县苏裁判部的原判执行”。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之后被公布,对于基层裁判所审判罪行较多的反革命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弥补了关于反革命案件审理中法律依据稍显缺失的不足。

  主动强化司法审判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审判工作民主化。为更好地弥补司法审判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苏区司法审判机构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和自我监督,还鼓励群众和舆论参与司法审判工作,并将这些贯穿于司法行政日常工作、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努力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民主化。一是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基层舆情,强化自我监督。何叔衡在负责工农检察部工作时,经常主动到群众中了解情况。经过长时间调查,他发现一些县、区苏区干部吞没公款,多吃多占,贪污腐化,影响了苏区政府的形象。何叔衡将这些情况整理成报告,反映给组织。根据何叔衡反映的情况和其他线索,1932年3月人民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切实执行工作检查》。该文件刊登了何叔衡发现的一些问题,如“有许多地方政府,没有照着法令切实执行,或者执行得极不充分”,并要求各单位主动开展工作检查,“对于一切不执行上级命令和工作不积极的要予以革命纪律的制裁,以强固苏维埃政府,使苏维埃的工作紧张起来,消灭一切疏忽松懈的现象”。这一主动作为,有效地解决了许多基层的问题,发挥了司法审判的作用,维护了苏区政府形象。二是主动吸收群众,建立突击队、控告局等机构,健全审判旁听机制,完善群众监督。苏区司法审判工作者主动采取多种措施吸收群众参与司法审判工作。1932年8月,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签发《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要求各地吸收一批不脱离生产的群众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突击队,“公开的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企业和合作社,以揭破该机关或企业等的贪污浪费一切官僚腐化的现象”。1932年9月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颁布《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鼓励工农群众主动控告,提供线索,“工农集中的地方控告局可设立控告箱,以便工农投递控告书,还可以指定不脱离生产和可靠工农分子,代替控告局接收各种控告”。此外,为确保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及凸显审判的教育意义,苏区审理一些案件时还会吸收群众旁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就规定“比较有重要意义的案件,可以吸收广大的群众来场旁听”。三是鼓励舆论监督。大量苏区报刊登载了针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批评文章,这些文章指出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如《红色中华》就开辟了工农民主法庭、突击队、铁锤等专栏,专门监督审判工作。1933年5月2日的铁锤专栏刊载了《贪污腐化分子滚出去》一文。文章不仅指出了国家银行出纳科员的贪腐行为,还对二人的公审情况进行了详细报道,有力地监督了审判工作,促进了司法审判的完善。此外,1933年10月20日《裁判半月刊》刊登的《劳动妇女开始做裁判工作》一文,就批评了江西省裁判部的工作:“这是很明显看出江西裁判部忽视劳动部妇女在革命过程中的作用,至少也忽视劳动妇女在裁判工作中作用”,并建议“以后裁判部要注意吸收积极的劳动妇女,给劳动妇女以很好的培养与提拔,来充实裁判机关的组织”。该文章有利于苏区女性参与司法审判工作。而事实上,苏区的报刊是由党和苏维埃政府主管的,刊登哪些内容都是经由主管部门审定的。因此,苏区的报刊能够刊登出大量批评监督文章是得到了司法审判部门在内的众多党政部门同意的。而这也充分说明了苏区司法审判机构主动引入舆论监督,促进苏区司法审判工作民主化、科学化的决心。

  主动通过司法审判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和发展。苏区很早就构建了人民调解制度,1931年11月颁布的《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条例》就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同时,苏区实行村、乡、区苏维埃逐级调解制度,并在社会矛盾爆发较为集中的乡、区设置了负责调解纠纷的裁判员。在实践中,村苏维埃解决不了矛盾纠纷时,案件就会被移交给乡苏维埃调解,乡苏维埃解决不了,就会移交给区苏维埃调解,直至矛盾解决。1932年4月6日《红色中华》刊登了何叔衡调解白露、合龙两乡水利纠纷一案。案件的起因是“瑞金四区白露乡第一、第二两村,因开陂水问题,一直被毛姓少数土劣把持久未解决”,问题爆发后“毛姓少数分子违约将水圳捣毁,故意妨碍水利”,而当时又恰逢春耕,因此矛盾不断升级。针对这一情况,基层苏维埃裁判部本可以根据土地法令进行审判,强行判决。但是考虑到这一问题中的双方并不存在敌我矛盾和故意违法的意图,因此中央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经过调查,何叔衡发现让双方坐下来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为此,他要求“会同县裁判部组织巡回法庭,召集区负责人及两村开会,争取毛姓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妥善处理白露、合龙两乡的水利纠纷”。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最后矛盾被化解,两地很快就开展了春耕。

  主动强化审判结果的执行和普法工作,切实维护苏区群众利益,增强苏区群众的法治观念。司法审判结果能否得到有力执行,直接关乎苏区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实效。为此苏区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狱政体系,确保犯人得到应有的处罚。1932年2月,梁柏台在人民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主动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通过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改造犯人。1932年8月,苏区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规定“劳动感化院是裁判部下的一个附属机关,其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满之后,不再违犯苏维埃的法令”,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审判结果的执行。而法律文件制定并得到执行后,要实现较好的社会效益,还需要群众的理解。为此,苏区在开展司法审判工作过程中高度重视普法工作。苏区司法审判普法工作的开展主要有三个办法。一是主动公开司法审判工作、审判过程和结果,让司法审判工作更加透明,争取群众的支持。苏区的司法审判机构经常将日常工作和苏维埃裁判部和最高法庭的判决书、训令、批示等刊登在《红色中华》《裁判汇刊》《司法汇刊》《苏区工人》等报刊上,让苏区群众了解司法审判的工作进度,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如1932年6月23日的《红色中华》刊登了《裁判部长联席会议的经过》,详细介绍了1932年6月20日召开的江西、福建两省县级以上裁判部长及瑞金中央直属县区以上裁判部长联席会议的参会人员、主要内容等,便于群众了解裁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适应苏区群众的阅读水平,大量报刊还会采用漫画、歌谣等形式普及司法审判工作内容。如1934年7月30日的《苏区工人》就以漫画的形式刊登了革命法庭的审判工作。二是在报刊上刊登司法解释,主动解决司法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1932年4月6日《红色中华》就刊登了《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解释——对于军事裁判所组织条例的解释和运用》一文,以问答的形式回应了“初级军事裁判所能否处理军队中之政治犯(如社党等)”“初级军事裁判所能否判决死刑”等问题,主动解决了军事裁判所审判过程中的一些疑问。三是主动印发苏区司法审判工作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读本,增强苏区群众的法治观念。梁柏台就曾创办大量专门关注司法审判工作的报纸和读本,如《苏维埃司法》《苏维埃法典》《苏维埃公民》等。这些报刊主要刊登司法审判部门签发或者与司法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违反劳动法惩罚条例(草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这些都有利于在苏区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增进他们对司法审判的理解和支持。

  启示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权,苏区法律工作者开展法治建设在不违反组织原则、工作程序的前提下,主动采取多种办法,努力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为苏区群众和社会发展等服务的目的,展现了苏区法律工作者的主动担当,是对能动司法的充分实践。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新问题层出不穷,也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回顾梳理苏区践行能动司法的历史经验,不失为司法审判工作者主动作为,促进新时代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尝试。

  树立主动作为,促进司法为民的理念。苏区司法审判实践中,广大法律工作者牢固树立运用司法审判为苏区群众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不拘泥于法律文件规定的工作方式,在不违反工作程序和原则等前提下,主动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热情,做好司法审判工作。新时代广大司法审判工作者可以借鉴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中广大法律工作者应作为的精神,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用饱满的工作热情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

  主动完善现有司法审判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司法审判工作与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相适应。苏区司法审判工作处于草创阶段,各项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为此苏区司法审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完善组织工作程序、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制定工作计划等办法,促进上下级、同级司法审判工作协同开展,不断提高苏区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借鉴苏区历史经验,主动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

  主动强化各类监督方式,促进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司法审判工作开展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类问题,为了完善司法审判工作,苏区司法审判工作者通过拓宽监督方式和渠道,尤其是吸收广大群众参与等办法,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完善。汲取苏区历史经验,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在实践中,应拓展监督平台和监督方式,鼓励群众监督和参与部分司法审判工作,汲取群众智慧,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健全践行人民调解制度,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执行和普法工作的开展。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开展司法审判工作的目的是维护群众利益,促进苏区社会发展,而不是为审判而审判,为惩罚犯罪而审判的理念。因此,在出现矛盾纠纷时,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人员经常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不仅可以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还可以教育、团结群众,增强社会凝聚力。此外,考虑到很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发生与群众缺乏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有关,苏区司法审判工作者还主动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审判结果执行,并广泛开展普法工作,增强广大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信心、理解和支持。汲取历史智慧,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开展过程中,广大法律工作者可尝试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制度,主动化解基层群众矛盾纠纷,主动监督司法审判结果的执行情况,开展广泛的普法实践,实现司法审判为人民服务,为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服务之目的。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