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甚或说,法治本身就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越是高质量的发展,就越是法治化的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党的二十大报告部署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回首2023年,高质量发展是贯彻全年的一条发展主线,而展望2024年,在继续回升向好中,高质量发展必然仍将是最重要的工作主题。高质量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甚或说,法治本身就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越是高质量的发展,就越是法治化的发展,这是因为:
首先,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通过法律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之初的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做大“蛋糕”的时期,我们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极具现实必要性的做法。但是这种发展模式,在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难免是粗放式的发展,也难免会带来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党的十九大后,我们及时调整判断,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就是发展质量不高的最直接表现。今天,当“蛋糕”做大了,需要分配“蛋糕”时,我们应该朝着公平的方向上作出更多的努力。而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分配和平等享有,法律无疑是最好的手段,这是因为,公平永远是法律的生命,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和终极追求。法治的精神与公平分配的要求,二者实质上高度契合,决定了法治在处理分配时毫无疑问是最优的选项。
当然,现阶段我们更加注重公平,绝不是要舍弃效率。保持高效发展,是解决当前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只是我们要追求的效率,应该是建立在更加公正之上的效率。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我们将各个发展主体的权益界限制定得更加分明,让合法权利更好地得到保障,那么整个社会发展才会更加依法有序,分配才会更加合法有据,而最终人人各得其所,则人人必然积极进取,所以,法律保障下的公正必将更能反作用于效率,促进整个经济社会更加高效地发展。
其次,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通过法律可以更好地推进规则运用。改革开放45年,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充分说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最具有活力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会自发地形成一定的规则,但是达到一定阶段后,“丛林经济”面貌就会呈现,这时就需要另一只手——政府的调控干预。但是,我们须知,市场经济犹如政策的“晴雨表”,对政策调整的嗅觉异常敏感。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规模积累到今天,各种生产力要素存量巨大,它们更需要一个长远的、稳定的预期,而法律是公认的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的国家公器。所以,无论是对市场主体实施“放管服”也好,还是赋予市场主体社会责任也好,将政策转化为法律,然后运用法律来调整,无疑是一种最具长远性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高质量发展,一定是对“依法行政”要求更高的发展。政府政策紧急落地,常常可以发挥“速效丸”的功效,但将政策法治化则是给市场主体服下的最大的“定心丸”。对政府而言“法无规定不可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不禁止皆自由”,因而法律是划定公权力行使边界,鼓励私权利积极能动、放心发展的最好良方。
再次,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通过法律可以更好地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一定是可持续的发展,而可持续的发展一定是绿色发展。我们曾经在追求更快发展的同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环境问题。市场主体首先是逐利的,正是这种逐利性,构成了整个经济甚至全社会的动力之源。然而,这种逐利性决定了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的弱化或者虚无,即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不会太高。将利益留给自己,将环境代价留给社会,必然对环境资源造成破坏。因此,这种发展注定不是可持续的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成为当前高质量发展的共识。在许多基本法层面上,写入“绿色原则”成了当前制定或修订法律的重要铁规。例如民法典,除了总则编中将“绿色原则”作为一个基本民法原则外,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还设置了多个具体条款。在司法领域,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是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中之重。在行政审批领域中,对环评的把握越来越严格。这些都彰显了我国法律对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铁肩担当。
最后,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通过法律可以更好地保障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是创新发展,从产业质量角度上讲,科技型产业一般被称之为高端产业,其在经济中占比越大,往往意味着经济发展的质量越高。在科技产业中,知识产权被剽窃是最让人头疼的问题之一,一项投入大量人力和资本研发出的技术成果,一旦被别人剽窃,足以让投入和预期收益化为乌有。如果大家都想不劳而获地“躺赢”,最终结果必然是人人“躺平”。所以,对知识产权的剽窃,被称之为创新发展的大敌,犹如“瘟疫”,若任其流行,必将摧毁整个社会的研发动力。这些年,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越来越强,除了持续加大投入外,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也是极其重要的原因。未来,我国建设创新强国仍然任重道远,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须臾不可缺少。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