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愿意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网络购物已成为生活中常用的消费方式。与此同时,平台上也出现了一些电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023年1月,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李某经营的店铺中,以4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标明为“国行”的某品牌相机,张女士收到相机后,通过该品牌官网对其收到的相机进行注册,显示该相机机身编号、包装盒编号和保修卡编号一致。
2023年5月,张女士经人提醒该保修卡真实性存疑,遂通过电商平台与该店铺客服联系,要求退一赔三。店铺客服以“机器是全新国行的”为由,拒绝了张女士的赔付要求。随后,张女士将该相机及配件全套寄往该品牌快修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果为:“镜头非该品牌公司原装产品;电池、充电器为非该品牌(中国)公司面向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产品。”张女士与店铺客服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还购买相机支付的费用47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4100元。
潜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涉交易页面明确记载了商品准确信息,并显示“国行”字样,且店铺客服也多次在聊天中确认“机器是全新国行的哦!”“咱们国行机器都是直接拿货发货的”,致使张女士因错误的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退一赔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这是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本案依法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通过打击不诚信经营行为,弘扬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注意的是,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应的是“欺诈行为”,且不宜作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