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在获得雇主补偿后,再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是否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左某在为马某提供劳务过程中,驾驶货车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式车辆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李某受伤,左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左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
事发后,左某近亲属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雇主马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马某作为雇主补偿左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90余万元。
后左某近亲属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费县法院,请求判令肇事方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90余万元。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左某近亲属有权请求肇事方刘某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雇主马某给予补偿。因其选择向马某主张权利,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其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现左某近亲属再次因同一损失起诉刘某,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赔偿权利人的损害,使赔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赔偿权利人除填补损害外不能因此获利。赔偿权利人对于己方损失只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一方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诉讼,这种双赔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