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党领导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与实践,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注入了彰显人民性、民族性的原创性智慧,形成了内涵丰富、极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在拥有丰富红色法治基因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群众路线”无疑是耀眼、弥足珍贵的内容。
群众路线的法治文化意蕴
1943年6月1日,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详细阐述了“群众路线”: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群众路线作为中国现代政治法律逻辑中民主的基本概括和本质体现,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形成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群众路线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
人民观是对人民的根本态度和基本观点,是一个政党性质、宗旨和纲领的重要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而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是群众路线的模范贯彻者,包括政治、法律在内的一切事务均以群众路线为工作方法。把群众路线灵活运用到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中,其实质就是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树立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原则,依靠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使法律、政策和司法活动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同时,人民群众拥护、支持、信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建设,能够自觉成为法律的遵守者、维护者,更有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巩固红色政权的稳定性。正如谢觉哉同志所言:“我们政策的制定,是依据人民的意见与要求,叫做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是集中了人民的意见,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法律是从群众中来的,把群众意见,加以洗练,洗去不好的,炼出好的,用法律形式固定起来。”认真领会群众路线并将其灵活运用到司法实践的马锡五同志深有体会:“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所以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复杂的案件和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
(二)群众路线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
社会主义法治为社会公益和人民合法权益提供保障。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利益的主体。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工作的重要方法,群众路线毫无保留地呈现出对人民利益的重视和推崇。群众路线不仅体现在每一位革命干部的言行举止中,也反映在红色政权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间。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相继制定并颁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重要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均在不同程度上表达了对动员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以及保障人权的重视,尤其是将“人权”概括为人民的生存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信仰乃至居住的自由权等,极大地明确和拓宽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人民利益的实现奠定了重要基础。为了充分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更好地、更切合实际地实现人民的利益,中国共产党还特别注重协调各阶层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军队中开展大生产运动和“精兵简政”,正确地处理了政府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关系;通过“减租减息”,妥善调节了地主利益和农民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税收,有效协调了富裕群众利益和劳苦大众利益的关系,等等,这些举措使得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得以较好的统筹兼顾。而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就是群众路线。
(三)群众路线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人民性和进步性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和基本政治立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其逻辑起点和最终目标上具有本质的一致性,都是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群众路线,必然要求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主体,而遵循群众路线的民主法治建设,也必须以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民众合法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这种真正“广泛”的民主,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群众路线深刻地影响了红色政权的法制建设。早在1944年11月5日,习仲勋同志在《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一文中就生动阐述了贯彻群众路线的人民司法和以往司法作风的显著区别。他说:“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我们的司法工作方针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他特别提出“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只有通过人民,才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我们不要以为自己比老百姓高明,其实不然,新的创造要在老百姓中找寻。”可见,坚持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千方百计为人民排忧解难,从群众的伟大实践中寻找破解司法难题的智慧和路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体现出以群众路线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的、人民的、进步的一面。
群众路线的法治文化实践
群众路线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从萌芽到形成、发展的全过程,几乎每一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果,都带有群众路线的鲜明烙印。在群众路线的法治文化实践中,涌现出一批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红色法治文化传承的生动写照,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群众进行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智慧的结晶。
(一)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中国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和体现群众路线的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上,体现在党政机关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级的具体工作上,体现在党政干部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实践上。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黄炎培提到的如何解决历代王朝“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给出了自信而明确的答案:“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一著名的“窑洞对”道出了红色政权建设的真谛。为了推行民主,中国共产党非常注重“从群众中来”与“到群众中去”高度统一的宣传方式,使群众能够透彻理解正确的方针、政策和进步的法律规范,极大地增进了群众与中国共产党的互信,不但充分发扬了民主,也动员了群众,使群众的智慧能够在正确的、科学的政策法令下集中施展,而红色政权的民主法制也更加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范围的人民当家作主从梦想变为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深化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并大力推进,民主价值和理念进一步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实践证明,全过程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也是群众路线的法治文化在新时代的新飞跃、新发展。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司法的一面旗帜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尤其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最大的贡献在于,开创了现代法治建设的本土化道路。1944年3月3日的《解放日报》刊发了《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一文,率先提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并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将其特征总结为三点,一是“深入调查”,二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的、又依靠群众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文章概括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即在于“充分的群众观点”。作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代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必然产物,既遵循法治基本规律,又切合实际需要,无论是作为核心要素的群众路线,还是在技术上强调贯彻灵活、简便两大原则,在目标追求上寻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方式方法上重视巡回审判、就地审判、调解与审判相结合、情理法相统一等,均表现出内在的逻辑自洽性。尤其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坚持,使其虽历经沧桑却历久弥新,在任何历史阶段都能顺应司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从而迸发出朴素而耀眼的法治之光。这恰恰是凝结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红色基因的最佳反映。
(三)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
“枫桥经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是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矛盾和问题的典范。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的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此后,“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其内涵是,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从产生、发展到完善,“枫桥经验”始终保持了敢为人先、贴近群众、扎根基层、就地化解矛盾、有益社会民生的本色。“枫桥经验”的核心价值是以人民为中心,不仅重视加强基层干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良好关系,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发挥聪明才智;也强调党政机关在政策制定与实施、纠纷预防与化解等方面,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与否作为检视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尺,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和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协调并重作为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考量。因此,“枫桥经验”是紧贴实际、扎根基层的经验,它的制度关怀触及群众生活的细枝末梢,它的治理成效成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来源。
坚持群众路线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优秀传统,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坚持群众路线,须与民主法治建设各方面的具体工作相结合,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进。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与法治建设坚持群众路线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和法治文化范畴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力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应该传承和发扬群众路线的法治文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
一方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作用,确保党政机关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够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另一方面,坚持人民至上,厚植为民情怀,主动融入群众,贴近群众,发动群众,倾听民声、汇聚民意、凝聚民心,更加积极地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推动解决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也要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成为名副其实的良法善治。
(二)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
恰如陕甘宁边区时期司法界对如何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呼吁:“我们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求学习他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这是一切司法人员都应该学习的;而不是要求机械地搬用他的就地审判的形式。因为任何形式是要依具体情况和具体要求来选择的。”当前学习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也需要在把握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诉源治理、乡村振兴等有利条件,做出富有针对性、创新性、开拓性的尝试和探索。如此,方能促成红色基因完全熔铸于新时代社会治理,使群众路线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人民法院系统的特色创建活动特别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熠熠生辉。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庭作为化解纠纷、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是最能体现、传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层单位。与人民法院相比,人民法庭更能承载新时代人民法庭面向城乡社区、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进行自主发展的使命和责任,更好地融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释放预防、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效能,实现“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目的,使“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真正落地生根,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大幅提升。因此,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依托,是广大人民法庭。新时代的人民法庭工作应当紧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传承红色基因,贯彻群众路线,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有效提升司法效率,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基层群众不断提供便捷司法服务,在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同时,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夯实基层民主法治
“枫桥经验”保持生命力和创新性的关键,除了贯彻群众路线,还在于对大政方针的深刻领会和对成功做法的总结坚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制度层面的自觉探索,一言以蔽之,即完善了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和社会规范的三层治理制度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基层社会制度供给状态。基层民主法治的巩固,同样需要加强供给能力建设,形成地方立法与社会规范相互衔接的制度保障机制,形成一整套紧密相连、衔接协调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安排。
具体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统筹市域层面的顶层设计,着眼于社会建设和治理需要,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针对各种新型的、复杂的社会问题及容易产生重大纠纷的高风险领域等作出规定,提供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二是立足基层社会的治理实际,重视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章程等社会规范对基层民主法治的支撑,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制定能够协调社会多方利益关系、契合城乡居民价值认同和共同追求、反映各领域(如乡村、社区、街道、行业、团体)自治实际和发展规律的社会规范,提供自下而上的制度保障;三是借鉴“枫桥经验”中社会规范定期评估、修订机制,加强监督和实施,重视社会规范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地域特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让承载明是非、辨善恶、守诚信、知荣辱的社会规范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能够在遵守规范的同时,涵养法治意识,加深文化认同,提升道德风尚。三者并重,有助于形成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重点领域有法可依、基层社会依法运转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上下互通、衔接互洽的法治秩序。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