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对一名在电话中无端谩骂侮辱执行干警的申请执行人阿某某,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既教育警示了妨碍司法的行为,又维护了规范有序的执行环境,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案情回顾
11月23日,林周法院在核查申请执行人阿某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法官告知其查控情况和执行进度时,在电话中对执行法官无端谩骂侮辱,其行为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阿某某罚款500元,以示警戒。
法官提醒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兑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环节,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配合。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实现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律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辱骂执行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严惩。执行干警在履行职责时,其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在此提醒诉讼参与人及其他案外人,对执行措施存疑请以正当的方式提出,出言需谨慎、三思而后行,切莫逞一时的口舌之快,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否则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痛的代价。
实际工作中,当事人胜诉后,亟待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无可厚非,但大部分申请人对法院的“执行不能”不够理解,认为申请执行后就可以“坐等”领取执行款,如果拿不到钱就认为法官无能,法官不作为,更有甚者向各级部门信访、上访。其不知作为执行法官也是穷尽执行手段,“白加黑”“五加二”成为执行法官的常态,但案件能否得到执行,很大因素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办案能力。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以降低或者避免风险的发生,即使执行结果达不到自己的心理预期,也应理智地分析原因,正确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