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2023-12-08 10:38: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德强
 

  习近平总书记一向高度重视公平正义系列理念的实践转化,强调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3年9月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张军院长提出,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司法审判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的属性特点;要真正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厚植党的执政根基。10月10日,在落实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党组会上,张军院长强调,要牢记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如何从政治高度学习领会上述讲话精神,如何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审判执行工作中,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该有怎样的历史担当,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研究课题。

  正确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时代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在社会公平正义领域特别是司法领域,其核心内涵和本质所在,就是人民的主体性和公平正义的普遍性,体现和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其公平正义理念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公正观念以及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对公平正义长期不懈的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所以必须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因此,人民法院致力于实现的公平正义观一定是全体人民的公平正义观,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的公平正义一定是社会的、普遍的、一致的、统一的,而不能是部分群体的、特定的、有差别的、分层次的。这也是人民法院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讲政治、顾大局的基本要求。

  实现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

  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司法对党的忠诚归根结底是通过实现社会的普遍公平正义、让司法的人民性得以体现和完成。我国的公平正义体系依存于“政”与“法”的相互关联之中,建构于党的政治体系或以党的政治体系为核心,法律与政治是一种共生互存的结构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所维护和实现的公平正义不能是特定群体的公平正义,必须符合党的人民性要求,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要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级别层次和高低差别的观念,会对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产生影响和造成危害。

  确立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是人民法院在意识形态领域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和标志。从司法理论研究层面构建长效机制,把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落实到具体措施上。司法理论研究需突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需强调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注重中国审判实践中的研究成果。通过树立普遍性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把各级法院公平正义观统一起来,弘扬具有人民性、一致性的公平正义观,弱化、消减一些社会群体或人员提倡的具有群体性的公平正义观,切实掌握人民法院舆论媒体的话语权。

  厚植党的执政根基,需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

  公平正义不可以只是停留在理念层面。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人民法院所维护和实现的公平正义不能因法院自身的级别不同而不同,必须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接受认可、统一的公平正义观念。法律本身内在的固有属性——公平正义,是没有级别和高低之分的。

  能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具体而言,在司法审判执行特别是审判管理领域,需厘清、尊重司法规律,充分发挥一线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强调审判经验在司法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审判管理中的指导性作用,注意尊重、吸收一线法官的实践经验和意见建议。具体而言,在当前修改完善案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改判率、发回重审考评、错案核查等规定,尽快修改完善案例指导、参考制度,规范梳理各种典型、优秀案例的遴选、评奖、发布活动,统一标准尺度;制定可以让案件当事人直接参与的案件评价机制。通过掌握能够影响和引导社会公平正义观的话语权,统一司法理念,统一法律适用,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切实维护为人民群众广泛接受、认可和支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