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穆童)股票具有可变现性,也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样可以被强制执行。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成功为申请执行人李先生执行到位32000元货款。
事情源起于2020年李先生与卢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法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由卢某分多次向李先生返还货款,共计3.2万元。然而约定时间已过,卢某不仅没有返还货款还玩起了“消失”,李先生无奈向中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员孙聆瑜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卢某无果,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也一无所获。申请执行人李先生对卢某的财产状况不完全了解,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正在一筹莫展之时,执行员孙聆瑜发现被执行人卢某名下有证券账户,经过多方联系,最终确认卢某证券账户的开户营业网点,经查询,该证券账户名下卢某持有2只股票,以市价变卖后金额足够支付执行款,这一发现使得该案“柳暗花明”。于是,孙聆瑜第一时间向证券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卢某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冻结。之后,通过多次交涉沟通,在证券公司的协助下,依照程序将卢某名下部分股票变价兑现,共计32000元,并将款项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李先生,案件顺利执结。
“除了传统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理财保险以及理财通、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都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因此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时,都会借助相应的手段进行查控,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负责人任留柱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借助智慧执行平台、网络查控系统,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活查封、冻结、强制变卖等执行措施,用实际行动将群众的‘胜诉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