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黑灰产业链的治理
2023-11-30 10:31: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向阳 林玉萍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对于推进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全有序、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态。当前,网络违法犯罪分工日益细化,形成了“流水线”式作业分工,滋生出与之相关联的黑灰产业链。黑灰产业为网络违法犯罪“输血供粮”,危害严重,对其如何加以有效治理,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和司法实务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网络黑灰产业链的治理事关国家总体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问题,成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国家安全战略纲要》,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代表了党中央对新时期国家安全问题的全新认识。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重视所有领域的国家安全问题;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目标是要构建完整的国家安全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兼顾“五对关系”。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在2017年2月17日主持召开的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突出抓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土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等各方面安全工作,这其中涉及的非传统安全内容仍然比传统安全因素更多。

  习近平总书记尤其强调网络安全,在这次会议上,他提出“要筑牢网络安全防线,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水平”。惩治网络犯罪,包括对网络黑灰产业链的依法治理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应有之义。

  我国互联网应急管理中心将网络黑色产业链定义为,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网络攻击、窃取信息、勒索诈骗、盗窃钱财、推广黄赌毒等网络违法行为,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工具、资源、平台等准备和非法获利或变现的渠道与环节。而灰色产业则是游离于黑色产业链之上,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行为。

  据世界经济论坛的第15版《2020年全球风险报告》指出,网络犯罪将是未来10年全球商业所面临的第二大风险。由此可以看出,网络黑灰产业链在网络犯罪逐年上升的态势中也呈现出不断升级、壮大的趋势,其社会危害性空前,犯罪的产业化既产生了物质性被害,又产生精神性被害,既危害个体法益,也影响网络社会秩序,乃至于危害国家安全。因此治理网络黑灰产业链已经成为政府、社会、群众的重要诉求。

  二、网络黑灰产业链的治理存在法律盲区和现实堵点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善与恶都带来了无限可能。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迭代在创造了网络经济奇迹的同时,也打破了既定的社会治理知识体系、法律体系的圆满状态,并对社会形态发挥发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当技术更新的速度超过了治理观念和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更新速度时,两者更新速度之间的“剪刀差”为新型违法犯罪提供了土壤和执法监管盲区。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算法、算据、算力方面的先后突破,技术创新彼此间正向反馈互动的“群集现象”将导致实然和应然之间出现更大程度的“(更新)断裂”问题,这也直接或间接导致实务部门在惩治和预防信息时代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时总有“捉襟见肘”之感。目前黑灰产业链的存在形式主要有:网络黑彩赌博、非法网络金融平台、违规广告联盟、浏览器页面劫持、钓鱼网站诈骗等形式,并且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黑灰产业链也在不断创新形式、屡禁不止,不断冲击已有的治理手段。

  首先,在我国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方面针对新型网络黑灰产业链的治理存在立法滞后及适用不足等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2016年南京市十大典型案例的恶意刷单“反向抄信”破坏生产经营案,2017年“正向刷单抄信”入刑第一案李某某非法经营案,都引起了较大争议。又比如实务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最高只有三年刑期,对于特别严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网络黑灰产业链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以正犯的帮助犯定罪量刑,可以解决严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量刑畸低的困境;但是反对意见认为帮信罪和正犯的帮助犯属于法条竞合,只能定帮信罪。

  其次,在办理涉黑灰产业链犯罪案件中存在诸多现实困难。

  主要体现在电子证据难调取、管辖权难确定、被害人难定损等方面。如在“杀猪盘”网络诈骗案中,犯罪团伙首先侵犯个人隐私获得被害人基本信息,然后精心包装、投其所好,使被害人陷入“温柔的陷阱”,最后实施网络犯罪,不仅诈骗了钱财,还欺骗了感情,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也难以界定;还存在着一些被害人不愿报案的现象,例如在“民族资产解冻”的网络诈骗案中,被害人多达上万人甚至数十万人,有大多数被害人深陷“套路”而不自知的,也有认为“投资”金额较少不当回事的,他们不能清楚地说明自己的被骗经历,也不去主动报案,给办案侦查带来了巨大阻力。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黑灰产业链实施的犯罪时间长、作案地点分布广、链条多而复杂等特点,导致很多犯罪数额难以精确计算、被害人众多较分散而难取证。

  三、网络黑灰产业链的治理需打好“组合拳”

  网络黑灰产业链的治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行业及社会层面多个方面,人民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在严格依法审理的同时应坚持能动司法,形成“组合拳”,以达到最佳司法治理效果。

  (一)积极惩治涉网络黑灰产业链的各种犯罪

  从当前立法及司法解释层面来看,我国及时调整刑事对策,涉及适度扩张犯罪圈、前移刑事防线和惩治产业链等多个方面。特别是,新近刑法修正案中不少关于网络犯罪的修正,实际直指黑灰产。如针对突出的黑灰产形态增设专门罪名。通过总结常见的网络犯罪黑灰产运行实际状况,刑法修正案将一些常见的黑灰产样态直接纳入刑事规制范围,设置专门罪名。例如,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信息类黑灰产的主要样态,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先后通过增设和完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设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门法条的方式将其直接纳入刑事规制范围。

  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层面,就应该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根据网络犯罪黑灰产的特点,准确适用相关罪名,不断压制萎缩网络犯罪的生存空间。同时建议在国家层面成立惩治网络黑色产业协调小组,加强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协作,并在有条件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设置网络犯罪办理的专门团队或部门,通过提升网络黑色产业链惩治和预防的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进而提升案件查处率,斩断网络黑色产业链条。

  (二)在民事司法方面应注重规则引领,坚持依法调节与民事制裁相结合

  网络空间既是网民生活的社会空间,也是国家主权的政治空间、市场经济的经济空间和文化发展的文化空间。因此相比传统黑灰色产业链,网络黑色产业链事实上侵害的往往是双重或多重法益,关乎“社会良俗”和“公民良知”的培树与净化。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网络黑灰产民事案件中,要积极发挥裁判对良好社会风尚及公民正当行为的规则引领作用。当前,涉网络黑灰产的民事案件主要有网络服务合同、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这些案件大都以“刷流量”形式体现,且呈井喷式增长趋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全面贯彻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准确运用好民法典总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精神,充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发挥裁判对社会的规范引领作用。同时对此类民事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制裁力度,如对“刷流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

  (三)在能动司法方面应坚持综合治理,发挥好司法延伸服务的功能

  涉网络黑灰产业链案件往往触犯多种法律规定,具备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规范交叉的特点。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运用司法者的智慧,坚持综合治理理念。一方面,对民事诉讼中发现的涉网络黑灰产违法行为,可采取“府院联动”等方式,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可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如针对“刷流量”行为具有多发性和跨地域性等特点,涉及网站主体监管、网页内容信息监管、网络广告监管和电子商务交易监管等各个方面,涉及不同监督机构的执法容易造成对交叉领域的忽略。法院可以建议上述行政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防止交叉和边缘领域监管的灰色和真空地带。通过多部门联动,对网络灰黑产业展开专项治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