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纠纷调解激励机制 引导多元力量共建共治共享
2023-11-28 08:35: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危红波
 

  为更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应进一步完善纠纷调解激励机制,夯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社会基础。

  2023年11月,中央政法委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104个“枫桥式工作法”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紧紧依靠群众不断探索创新,努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笔者认为,为更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应进一步完善纠纷调解激励机制,夯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社会基础。

  首先,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到加强激励、更好动员群众参与纠纷调解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群众参与对维护国家安全、应对和预防安全风险非常关键,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始终把人民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性力量。而“枫桥经验”,正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真实写照。因而,进一步完善纠纷调解激励机制,激发和动员群众参与,汇聚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强大力量,是更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应有之义。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对纠纷调解激励机制进行科学谋划和顶层设计,并保障其有效落地。

  其次,要加强外在激励,建立健全调解经费保障制度,把常规性激励和特色性激励相结合。为有效实现纠纷调解制度的激励功能,可以适当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制定调解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形成长效有力的财政保障机制,以合理的外在激励,满足主体在增加报酬和物质收入方面的需求,更好地激发调解行动力,提高安全治理成效。各地要严格落实纠纷调解考核奖惩制度,可以按照一般案件、疑难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分级设立个案补助和工作经费,确保经费到位。除了常规性经费保障和激励外,还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特色工作经费补贴制度,如专门用于开展人民调解员“传帮带”培育工作的经费补贴,再如针对调解进行的宣传工作专项补贴,从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作用,实现激励主体的多元化和专业化。当前我国纠纷调解仍是“一元”主导的激励体系,一方面外在激励的调解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内在激励上,还是由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地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教育、评奖评优的“他励”,缺乏自励和互励,尚未形成他人激励、自我激励和相互激励共同作用、发挥合力的新格局。为强化纠纷调解的内在激励,笔者认为,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方法来提高和深化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尤其是,鉴于实践中基层调解培训工作相对薄弱的现状,应有的放矢地加强对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各地可通过成立调解(员)协会,由协会专职负责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等级评定、评奖评优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资深调解员的作用,促进纠纷调解工作的内在激励,利用好专业力量、社会力量和志愿服务力量,助推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

  最后,要建立完善综合系统的激励机制,促进激励方式的全面化和实效化。除了加强外在激励,还可以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调解员交流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开展调解工作座谈会,通过案例分析研讨、交流调解思路、分享调解经验,同行相互促进、相互激励;定期举行大型的培训会,邀请法官、律师、调解专家,对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进行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的专业化培训;年终召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评选优秀调解员,并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加强对调解员热爱调解、回报社会的公共精神、道德情怀和使命意识的培育,更好发挥激励机制的杠杆作用,引导多元力量共建共治共享。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家安全研究院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