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应当予以赡养,但如果老人自身有收入,子女还需给付赡养费吗?近日,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法院小池法庭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就上述问题作出合理判定。
年逾六旬的胡某育有三女一子,子女均已成家。平时胡某独自一人在老家生活,以种地卖菜为生。现胡某年事渐高,体弱多病,患有左肾结石并肾孟积水等多种慢性疾病,未再从事种地生产。除偶尔为他人提供看鱼塘劳务,每月另享有农村养老金和承包地转包收入外,胡某再无其他收入。2023年6月,胡某以生活困难需子女赡养为由,将三女一子诉至法院。
庭审中,四被告均认为,胡某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情形,其享有农村养老金和转包土地收入,以及自己打零工所得收入,能够满足其生活开支。其中胡某的三个女儿辩称,平时逢年过节自己都会给胡某送钱,每个月也回老家探望胡某,给其购买生活物品和营养品,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责任,按照农村习俗,出嫁女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胡某的儿子则表示,自己曾在胡某生病期间,向其支付了10000元医药费,该承担的责任自己从未推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胡某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患有各种慢性疾病,独立生活能力日益减弱,其现有的农村养老金和土地转包收益,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其现虽为他人提供看鱼塘劳务,有一定的收入,但并非稳定收入,可认定为胡某缺乏劳动能力。且胡某的个人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赡养费,四被告作为子女应对胡某履行赡养义务。鉴于胡某有一定的收入来源,结合其基本生活需要及四子女的给付能力,酌定四子女每人每月向胡某支付赡养费200元。关于胡某医疗费的请求,因胡某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且四子女同意承担,故该项费用待实际发生后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由四子女共同承担。
该案上诉至黄冈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只要父母要求子女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父母经济困难与否只影响赡养费的数额,而不能决定赡养义务的有无。其中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会因出嫁而免除。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仅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更重要的还是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无论是父母或子女,均应珍惜血浓于水的亲情,子女是父母的寄托,父母是子女的榜样,子女应感恩父母的养育,父母亦应体谅子女的艰辛,家和才能万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