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清法院依法妥善审结一起47名农民工集体讨薪案
2023-11-20 14:01: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文清
 

  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东桥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涉群体性的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涉及农民工47名,工资款总额高达65万元。

  据了解,某文旅公司将旗下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间,建设工程公司将其中的水电、木工、油漆施工等分别分包给罗某等4人施工,罗某等4名包工头分别雇佣合计47名的农民工从事水电、木工等工作。后经结算,劳务工资表上载明每个人的工资数额,未约定付款期限,罗某等4人及建设工程公司在劳务工资表上签字并盖章确认。因罗某等4名班组长、文旅公司、建设工程公司均未支付工资款,47名农民工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上述劳务提供人未向罗某等4人主张权利。此外,文旅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因酒店装修工程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工程款未结算完毕,建设工程公司也未付清罗某等4人的承包款。

  在审理过程中,文旅公司认为,其与农民工没有合同关系,农民工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且在文旅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的另案中,建设工程公司向文旅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已包含了农民工工资,因此文旅公司认为其不应支付工资款。建设工程公司则认为,其仅与罗某等4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未与农民工建立劳务关系。另外,与文旅公司的工程款未结算完毕,工程量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即使在工资表上盖章,农民工们所主张的款项不具备结算条件。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47名农民工的工资该找谁要呢?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7名农民工提供劳务以及各自被欠工资款数额的事实,有劳务工资表、劳务承包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予认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提供劳务后应得的劳动报酬属于农民工工资,分包方罗某等4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公司应当先行清偿工资款。文旅公司未支付农民工工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结清与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也未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应当以未结清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上述劳务提供人的工资款。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工程公司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款,文旅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法官后语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本案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法院依法及时妥善判决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