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了两件原、被告一样的关联案件,其中一件为追索劳动报酬、一件为索要垫付的工程款,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李某、张某、袁某三人合作借用B公司资质,承包了被告A公司建设的二道白河镇山丹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劳务部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李某又雇佣原告孙某、金某、代某、张某、崔某等五人,分别担任该项目的资料员、会计员。原告五人的工资表由B公司盖章,被告李某签字。施工完成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项,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支付款项。2022年,被告李某、张某、袁某为原告五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拖欠原告工资41.8万元,承诺一段时间就给。直至起诉之日也未支付,孙某等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时,被告B公司、李某、张某、袁某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关键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案件审理陷入困难。
经过多次沟通,法官了解到,原告五人与被告李某认识多年,多次在李某处干活,双方较为熟悉。庭审后,法官通过电话与被告李某、张某、袁某取得联系,了解到被告李某、张某、袁某三人对欠条及拖欠工资的事实均无异议,法官决定使用调解方式解决本次纠纷。
随即,法官联系双方约定了调解时间,但调解当天被告李某、张某、袁某又均未到场。无奈之下,法官开启了寻找被告的之路。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带领书记员上门找人,却无所获,经过与物业公司联系,发现被告均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正在法官一筹莫展时,立案庭恰巧受理了另外一件银行起诉被告张某的借款纠纷合同案件,法官在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找到了被告张某自己提供的地址。
法官根据该地址及时联系了其所在社区的网格长,在该地址蹲守一下午,终于见到了被告张某。法官对被告张某展开了释法明理工作,给他讲解了出庭的义务、被告的权利、缺席的法律后果等,张某同意帮助法院寻找被告李某、袁某,并约定于三天后的上午9点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前一天,避免被告再次出现爽约情况,法官又向被告李某、张某、袁某发送了手机短信予以提示。
调解当天,法官看见被告张某、李某、袁某三人如约而至,心里的大石头才落了地。法官立即抓住时机,把原、被告请进调解室,及时展开了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三人对雇佣原告孙某、金某、代某、张某、崔某干活的事实及拖欠工资的数额,均没有表示异议,只是在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
被告称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拖欠工资是因为A公司未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的,法官对该问题,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给被告进行讲解,让其意识到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理应在原告五人提供劳务后,向其支付报酬。
调解现场,考虑到双方之间认识多年,并多次合作,法官提议双方再给彼此一次信任,一次机会,原、被告最终听取了法官意见,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李某、袁某于2023年12月30日一次性向原告孙某、金某、代某、张某、崔某支付拖欠工资41.8万元。同时,索要垫付工程款的关联案件也一并调解成功。
在两起案件的调解中,法院依托“法官+网格”工作机制,及时找到“消失不见”的被告,为案件调解工作打开了突破口。今后,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基层综合治理体系,不断探索矛盾纠纷化解新路径,持续推进“法官+网格+调解”工作,及时解决老百姓的烦心事,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