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1月7日,《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将大大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便利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亦将极大便利涉外案件当事人,对我国法院涉外审判工作产生很大影响。
一、《公约》概述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方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近年来,《公约》新缔约方快速增长,目前有125个缔约方,约占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多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
《公约》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序言部分阐明公约的目的,即希望取消对外国公文书进行外交或领事认证的要求。正文部分共15条,分别就公文书的范围、认证定义、附加证明书做法、《公约》与其他相关条约的关系及《公约》的批准、生效、加入、废止等问题作了规定。附件部分是附加证明书的格式。关于公文书的范围,《公约》从三个角度作了规定:第一,公文书地域。《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要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第二,公文书类别。《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以下四种文书被认为是公文书:一是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出具的文书;二是行政文书;三是公证文书;四是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第三,公约不适用的两种公文书。《公约》第1条第3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以及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
《公约》的核心内容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代替传统领事认证,对文书上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加入《公约》前,公文书送往国外使用,通常需办理领事认证。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送其他各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制度与领事认证制度相比,一是由双认证变成一次确认,二是由定向专用变成缔约国通用,因此大大简化了公文书跨境流转的手续。
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格式,与领事认证书具备同等效力。同传统领事认证一样,附加证明书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对加贴附加证明书的公文书的承认及其效力,由文书使用地法律确定。
二、《公约》对涉外审判的作用和意义
在《公约》缔约国形成的公证文书、法院裁判文书等均属于《公约》适用范围。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对适用《公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而仅要求附有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符合《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这将极大便利涉外案件当事人,也将对我国法院涉外审判工作产生很大影响。
1.便利涉外案件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中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公约》在我国生效后,上述材料将按照附加证明书的方式来加以证明,当事人能够更便捷地办理相关手续,收费项目也相应减少,将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诉讼效率也将大幅提升。
2.只做减法不做加法,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在未对中国加入《公约》提出反对的缔约方领土上制作的公文书,包括对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的公证文书,如在中国法院使用,仅需办理附加证明书,不能再要求领事认证。针对此外国家和地区领土上制作的公文书,如在中国法院使用,仍应保持原来的制度。《公约》旨在尽量简化公文书的跨国流转程序,如果相关公文书在《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以前就不需要领事认证的,在《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后也不得增加要求附加证明书;以往需要领事认证的,则改为只要求提供附加证明书。为使全国法院全面了解《公约》规定,做好《公约》生效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的衔接工作,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做好〈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我国生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并附上公约的内容、缔约国清单,随后还将提供外国附加证明书的核实途径,将极大促推我国建设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3.护航“一带一路”,促进对外经贸交往。随着共建“一带一路”从中国倡议走向国际实践,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同时,我国与各国交往更加密切,利益融合更为深入,文书跨境流转需求亦随之大幅上升。我国企业在“走出去”参与对外经贸交往时,有时会遇到为应诉反倾销等涉外案件而紧急提供书面材料的情况。如果使用国驻华使领馆未及时办理相关文书的领事认证,造成文书提交超过应诉时限,可能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入约后,该情况或可得以避免,我国企业海外应诉将更加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