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时,向被告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用司法力量为未成年人筑牢家庭保护的屏障。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2022年5月协议离婚,婚生子小明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孩子却一直随原告生活。后双方协商孩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曾支付抚养费,并拒绝配合提供其持有的小明户口资料、出生证明等材料,导致孩子至今无法在原告所在地办理学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马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为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办理对婚生子小明的伤害,法官语重心长地对王某现身说教,将自己与孩子相处过程中的酸甜苦辣向王某分享,在交流中唤醒王某对儿子的感情,同时,也建立起当事人和法官之间信任的桥梁,为调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睦,王某未尽孩子抚养和教育义务,对孩子漠不关心,忽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教育,导致孩子与其父关系疏离,给其幼小心灵造成创伤,法官当即对被告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指出其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要定期了解小明的生理、心理状况、情感需求和社交情况,加强与小明的沟通,对小明进行经常性的道德和法治教育,帮助小明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家庭教育令》发出后,被告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一定会注重孩子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加强沟通与交流,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今后,博野法院将始终秉持人民至上理念,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探索家事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优化家庭教育指导方式,依法纠正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