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姐要求弟媳搬离共建房?法院:不支持
——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不绝对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
2023-11-07 14:58: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婉瑶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产纠纷。

  甲与乙系亲姐弟关系。1988年,甲与其丈夫决定在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因弟弟乙是农村泥瓦匠,经甲及其丈夫丙与乙及其妻子丁商量,决定由丙出资购买建筑材料,乙负责建筑,乙雇用了一批泥工师傅及工人,在丙自有宅基地上兴建了二层楼房一幢。

  房屋建成后,两对夫妻分别住进了该幢楼房,双方在不同日子里举行了搬迁贺新仪式。之后,该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均登记在丙的名下。数年后,丙与乙相继因病去世。

  2022年,甲向华容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证明被继承人丙的遗产由其配偶甲一人继承。

  2022年7月1日,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丁搬离房屋。丁抗辩称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应为其本人,虽登记在丙名下,但房屋是由其丈夫乙出资自建的,丁自1988年房屋建成以来,一直居住在该房屋,水、电亦是自己独立开户。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甲提交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并不绝对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如果丁能够举证证明占有存在合理性的情况下,则甲仍应就丁系无权占有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经法院调查,双方共同亲友、邻居及社区居委会均反映,当年系两对夫妻合作建房。甲称系将房屋借给丁居住,但双方均邀请过对方在内的亲友分别举行了庆贺新屋建成仪式,甲的主张明显违反常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甲还主张系其购买所有材料并给付了建筑工程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双方建房时合作建房屋本为亲属之间互帮互助、共同生产生活的好事迹。涉案房屋建造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双方亦在同一栋楼共同生活,本应互相珍惜双方之间的亲属情感,现甲要求丁搬出涉案房屋,既无法律依据,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遂驳回了甲要求丁立即返还房屋的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实际权利状态记载不符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确认不动产的实际权利状态,不动产权属证书并非是绝对、唯一、排他性的。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