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切实履行破产审判职能,用足用活破产和解措施,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高效化解企业债务纠纷,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保持持续经营能力。
某生态农业公司于2022年成立,注册资金2021万元,主要从事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藏服务等业务。2023年8月,债权人叶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生态农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案件受理后,在办理过程中,生态农业公司抵触情绪较大,不愿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相关工作。
针对此情况,为妥善化解涉企矛盾,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承办法官坚持能动司法,在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了解到该公司监事曾表达过和解意愿,称会偿还债权人叶某的债务,但是并未实际清偿。
考虑到该生态农业公司前期投入较大,若简单地“一判了之”,宣告企业破产,不但不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偿付,更不利于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破产重整或和解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民营企业,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承办法官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运用属地党委政府组织优势,联合宿松洲头乡党委政府,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经过多次努力,2023年10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问题得以解决。
本案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尽快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及时化解了债务危机,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重获新生,充分体现了破产制度的价值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履行好审判职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是法院的职责使命。宿松法院将不断强化使命担当,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发挥好“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