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兴起,不少年轻人怀着“网红梦”签约当主播,却因法律意识匮乏引发各种纠纷。
日前,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一网络主播因私自停播、开小号直播等行为,被判支付经纪公司违约金8万元。
2021年8月,张某在某网络服务公司学习直播活动。次年5月,其与该公司正式签约,由公司担任其独家经纪,对其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及互动演艺活动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收益双方按比例分成,合同期限五年。
2023年3月起,因某网络服务公司不同意张某在直播间的部分带货行为,双方产生争执,张某不再在公司指定的账号进行直播,转而在其个人小号直播带货,同时,又用公司账号给其小号和其妻子的直播账号倒流量,公司遂收回账号,张某未继续在该公司账号直播,即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某网络服务公司以张某不按合同约定时长和账号进行直播,且私自直播并为第三方倒流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审理中查明,该网络服务公司曾在2021年先后五次向张某支付5万元,后于2022年6月向张某支付演员费13580元。
还查明,张某与该网络服务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后,共直播10个月,公司向其支付佣金77801.96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与公司就直播带货事宜发生纠纷后,未能正确处理争议私自停播并开设小号直播,违反协议给其他账户倒流,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结合张某在职期间的创收能力、粉丝量及其对违约金性质、后果的认知能力,该格式合同所约定的120万元违约金,显属偏高,有违公平原则。某网络服务公司在诉讼请求中将违约金下调至30万元,但仍过高。该公司虽提交了张某的收入明细作为预期损失的计算依据,但该样本时间较短,且网络直播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故该收入明细只可作为参考,难以单独作为裁判依据。
依据某网络服务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前期投入,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预期收益、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张某在职期间的收入情况、离职后的经济状况及履约能力,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遂判决张某支付该公司违约金8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