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是我毒的,我认罪认罚,我知道错了,我愿意赔偿损失,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为满足口腹之欲,甘肃镇原一男子竟以投毒方式猎捕24只野生鸟类,殊不知因此摊上大事,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
9月5日,镇原县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刘某因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42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就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行为登报道歉。
2022年11月某天,刘某在镇原县开边镇某村河滩发现有雉鸡等鸟类栖息活动,遂产生猎杀食用的想法,于是,从他人处购得“呋喃丹”,并将拌入“呋喃丹”的玉米粒撒在河道滩涂地。随后,刘某陆续从河滩捡回被毒死的雉鸡、鸳鸯及鸭子,或食用或冷冻。另有部分被毒死的鸳鸯、鸭子被公安机关在河道查获。
经鉴定,刘某所毒死的鸳鸯、绿头鸭、斑嘴鸭及雉鸡均为野外种群,其中,12只鸳鸯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000元;其余绿头鸭、斑嘴鸭和雉鸡均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4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还认为,刘某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镇原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改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案中,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通过刑罚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犯罪的决心,同时,引导公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